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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执行好新条例才有望缓解拆迁冲突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1月30日09:13
  备受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昨起正式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这个条例明显区别于以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体现出改进的积极意义。

  从根本上讲,这是在中国现有法律框架内,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与个体权益相互平衡而形成的一个条例。现行拆迁条例的主要弊端在于,拆迁的许可权在地方政府,但拆迁执行人及补偿费用的支付者是各类企业。拆迁本是政府与民众之间的行政关系,因为企业的介入,市场主体分享了政府的征收权,以致政府和企业强势、民众弱势的局面时有出现,暴力血腥的冲突不时发生。

  单从新条例的名称看,政府将是今后征收与动迁的唯一责任主体。因为土地归国家所有,征收权也只能为政府单独所有,征收的基本程序是,政府把土地征收过来,再租售给企业或其他社会单位,后者从政府手中购买土地使用权。按此条例,依循权力守法之本义,理应不再出现血腥暴力,不再出现社会黑恶势力恐吓搬迁户之类的情形,如果出现,人们将认为是政府与这些力量勾结,政府信用将受到近乎毁灭性的负面影响。

  针对现实中争议较大的“公共利益”界定问题,此次征求意见稿以七项条款作了规定。严格来讲,这七条有的是硬性的,比较明确,如国防设施建设,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等,但有的规定仍然比较模糊。比如第五条,“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这一点已引起法律专业人士广泛争议。危房与旧房并不处在同一层面,难以保证以危旧房改造名义所进行的征收真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

  应该承认,此一条例除此之外值得讨论和商榷的地方还有不少,作为征求意见稿,自然是供人评说,以臻完善。但我们认为,这个条例在一些细节上的突破性规定可从此作为底线加以坚持,拆迁问题痼疾深重的现实环境下,有几条硬性规定,自当作为严苛律例坚决执行。比如危旧房改造,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方能迁建。众所周知,危旧房改造是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突出问题,此一规定设置了一条红线,达不到,迁建即须终止,堪为控制危旧房改造迁建违规的一个阀门,前提是“同意”的数据真实,非胁从,非强迫,非打压,90%同意,剩下的10%亦可获相应补偿。

  另外,这个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如果这些规定能准确对应于具体拆迁人,并使之为越线而付出应有代价,不失为一个重大转折。再辅以没有不低于市价的补偿就不得强制搬迁的硬杠杠,那么一些核心就得以明确,比如一块土地上为私人所有的房子,怎么才能被拆掉,以什么样的方式拆掉。

  条例只是一纸文书,拆迁中存在的问题能否遏止,仍然是一个疑问。但即使这样,此一条例若能有效实践,一些难题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缓解。关键不在这个条例本身,而在实践它的人,在于能否真正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还权于民,扭转权力大于权利的局面。 (来源:《长江日报》)
责任编辑:刘士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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