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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鑫良:世博会标志保护条例应限制埋伏营销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2月01日21:25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

  人民网知识产权频道北京1月29日电(记者刘然)今天下午,第十期人民网IP沙龙如期举行,来自上海世博局、中国广告协会、海关总署的嘉宾,以及业内资深专家、企业代表汇聚一堂,共同探讨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在谈到如何正确的使用世博标志问题时,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表示,保护赞助商利益,就是在保护世博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因此,他建议《世界博览会标志条例》中明文限制世博会期间广告中的埋伏营销行为。

  埋伏营销或者隐性市场行为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有较明显侵犯知识产权的显性埋伏营销,也有属于不正当竞争的隐性埋伏营销,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埋伏营销,在法律上往往较难认定。对此,陶鑫良教授认为,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的公益宣传中使用世博标识的行为不是埋伏营销,但有些商业宣传中未经许可有部分涉及到世博会的情况还是值得注意的。

  陶教授以“上海世博会第一案”举例到,上海一家房地产开发商要搭世博的便车,在售楼广告的宣传中用了一条横幅:“世博会让城市更美好,"士博汇"让住宅更精彩”。这种行为就是比较典型地用世博会来抬升商品价值,是显性的埋伏营销案例。

  陶教授认为,从某种角度来说,世博会等重大活动中,赞助商的赞助是主要经济支柱。而《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是赞助商的权利支柱,保护他们依法被许可的专用权,实际上也就是世博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有机统一和生动的体现。保护赞助商,尤其保护重大赞助商的利益,就是在保护世博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和第七条,要求大家不去做可能是他人认为行为人与世界博览会权利人之间存在着许可关系的行为。”他建议,“条例中可以限制埋伏营销行为,至少这是一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基本的商业道德,造成了市场的不当的混淆和联想。” (来源:人民网-知识产权频道)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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