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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房屋面积超标 开发商要求补交房款被判败诉

来源:京华时报
2010年02月11日01:41
  本报讯 (记者刘杰)黄先生等近百名北京人在河北燕郊上上城买房,交付时发现实际面积远超合同约定面积,被要求补交房款。去年8月,他们陆续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本报去年9月5日曾报道)。记者昨天获悉,先行起诉的29名业主被判胜诉,无需承担超过约定面积3%以上的房款。前天下午,业主拿到了判决书。

  2008年4月,黄先生等近百名在北京居住和生活的人,与开发商——三河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位于燕郊上上城小区的房屋。

  去年年初,购房者被通知收房时,发现房屋的实际面积超过合同约定面积,少则5%,多则11%。开发商要求业主们补交房款,否则不许入住。

  业主们这才发现,在购房合同中第五条约定,如果实际面积与合同面积发生冲突,购房者要以实际面积结算房款。认定此条属于“霸王条款”,黄先生等29名业主委托律师,将福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第五条为无效。

  庭审中,业主方赵三平律师提出,按照最高法的相关规定,房屋的实际面积如果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3%,业主只需承担3%的房款,其余由开发商自己买单。

  福成公司则表示,购房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业主们应当看清了合同第五条,这不是霸王条款。

  且“多退少补、据实结算”最符合一般商业习惯,是客观公平的。

  河北三河市法院审理后,支持了29名业主的意见。法院认为,按照购房合同第五条约定,意味着福成公司所交付的房屋,无论面积误差多大,业主们只能据实结算,这将直接违背了业主们的购房初衷,也增加了他们的付款压力。

  按照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三河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第五条部分有效,部分无效。面积误差在3%以内的有效,开发商和业主应据实结算、多退少补;面积误差大于3%的无效,业主们只需承担超过约定面积3%的房款,其余不再承担。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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