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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对困难居民医疗费进行“二次补偿”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2月11日17:04
  新华网南京2月11日专电(记者邓华宁)常州市财政部门日前出台政策,对2009保险年度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城镇困难居民参保人员给予“二次补偿”,此举将进一步减轻该市城镇困难居民基本医疗负担。

  据悉,参保人员在2009保险年度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将按50%的比例给予补偿,每人最高限额1万元。符合补偿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在2010年内携带相关资料,到该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补偿手续。
责任编辑:刘士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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