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朋友为一纸“欠条”反目
来源:
新民晚报·新民网
2010年02月16日15:25
本报讯(通讯员陈小和记者江跃中)56岁的吴先生是一位从事工艺品买卖的商人,54岁的王先生则是一位经营家具生意的商人。5年前,两人经人介绍相识成为朋友,平日关系甚笃。不料5年后,吴先生以王先生“欠付”其货款14.7万元为由,一纸诉状将王先生告上了法庭。日前,闸北区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这对昔日的好友唇枪舌剑、各执一词。原告吴先生坚称,被告曾先后向原告购买字画、老式家具、瓷器等古玩,欠付货款计14.7万元。2007年1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欠付原告货款如数。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遭拒,故不得已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14.7万元。
被告王先生则大呼冤枉,辩称,他与原告间并不存在买卖关系。因吴先生想要一只犀牛角杯,王先生遂介绍朋友出售一只犀牛角杯给吴先生,价款为14.65万元,该款已转交给了郑先生。后吴先生称所购的犀牛角杯系赝品,要求退货,王先生承诺由他与郑先生交涉。在吴先生的要求下,王先生向他出具了收条一张,用于证明其收到了原告交付的货款14.7万元。但被告在整个过程中仅系介绍人,并非真正的卖家,故不应当承担归还原告14.7万元的责任。
庭审中,王先生向法庭出示了一张由被告于2007年11月23日书写的“欠条”,载明:“收到吴某某工艺品款总计人民币拾肆万柒千元正。收款人:王某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虽以“欠条”为名,却为收条内容,从文意上仅能反映出被告收到原告工艺品款14.7万元的事实,与原告所称的被告购买各类工艺品并欠付货款的情况不相吻合。在被告予以否认及相关人员未能到庭的情况下,仅凭该份所谓的“欠条”不能得出原告诉称的事实成立的结论。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难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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