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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许霆”追告银行被拒提出上诉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2月25日13:26
  “云南许霆”何鹏出狱后坚持认为自己有错没罪,将中国农业银行陆良县支行告上法庭。陆良县法院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此案的裁定,何鹏对此不服,于昨日上诉到曲靖中院。

  出狱后的何鹏坚持认为:ATM机“暂时失控”无法解释他为什么能够先后221次从多家银行、多台ATM机上取款的问题。“银行的重大过错引诱我取款……银行在这一事件上没有理由闭口缄默。”

  随后他将银行告上法庭,提出5个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银行公开何鹏曾持有的储蓄卡的所有信息;公开法律文书认定的“该行计算机系统故障,造成昆明银行卡网络系统内部部分ATM机短暂失控现象”的所有信息;判决银行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判决银行赔偿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近日,陆良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据何鹏的代理人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的陈维镖律师称,陆良法院表示,何鹏一事已有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据此作出不予受理此案的裁定。陈维镖则认为:“法院在偷换概念,如果不是银行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何鹏也不至于从银行取出那么多钱。是银行自身过错造成何鹏遭受牢狱之灾,银行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此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

  何鹏不服一审裁定,昨日,他委托律师向曲靖中院递交了上诉状,请求中院撤销陆良法院的裁定。

  此外,何鹏还委托律师,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央政法委邮寄出了申诉书,请求对案件进行调查复核,改判无罪。

  他在申诉状里写到:原审判决以“银行出具的非法透支储蓄清单表,证实透支储蓄卡的账号、透支金额、透支时间、地点,使用该账号的储户名叫何鹏”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但该行的借记卡没有透支的功能,在申诉人无法透支的前提下,使用证明申诉人“透支”的证据显然不当。“我输入正确的密码取款,就应视为持卡人的合法交易。我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对何鹏的申诉还未作出答复。(新华网云南频道-云南信息报曹红蕾) (来源:新华网云南频道)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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