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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首购90平米以下住宅仍享1%契税优惠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2月27日09:02
  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下发了《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作为广东落实“国11条”的地方性配套文件,《通知》从广东的实际情况出发,分别从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有效供应、全面启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监督规范四方面,对“国11条”进行了落实和完善。

  增加有效供应穗深要切实增加限价房廉租房

  与“国11条”保持高度一致,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有效供应被摆在了首要位置。

  根据“国11条”要求,《通知》对各地级以上市编制完成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的时限进行了明确,于2010年5月1日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国土资源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在规划中,各地须重点明确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用地供应规模和建设规模。

  对于保障性住房的用地和资金保障问题,《通知》更进一步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加快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净收益、财政预算及补助资金等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的建设资金。记者从省住建厅了解到,目前,2010年全省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已经分解任务,落实到各地。今年我省将落实廉租房保障资金27.5亿元,落实用地75.0415公顷;落实经济适用房建设资金28亿元,落实用地49.211公顷。

  对于广州、深圳这样的房价增长过快的城市,《通知》更单独要求切实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供应,提高普通收入者的购房能力。合富置业首席市场分析师龙斌表示,此次广州、深圳明确了要增加限价房供应,限价房的重出江湖应当是此次《通知》的一大亮点,非常具有地方特色。

  此外,《通知》还要求推进政策性租赁住房试点,在“三旧”改造,各地也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合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旧城镇、旧厂房和城中村改造,增加城市中心区普通商品住房供应。龙斌表示,这些做法都有利于增加楼市供应,对稳定楼市也将起到效果。

  抑制投资投机

  执行差别化的信贷政策和住房税收政策

  在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方面,《通知》与“国11条”保持了高度一致,强调差别化的信贷政策和住房税收政策。

  在信贷方面,《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制度,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

  在执行国家有关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的差别化税收政策方面,《通知》也再次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出售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的,全额征收营业税;出售购买超过5年(含)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出售购买超过5年(含)的普通住房的,免征营业税。

  不过,与“国11条”有所区别的是,去年初出台的“粤15条”中原定2009年12月31日终止的“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其契税按1%征收”优惠,被部分保留下来。《通知》中明确,“继续执行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为1%的优惠政策”。

  龙斌分析,原“粤15条”中个人购买144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都可享受契税优惠,现在范围缩小到90平方米以下,这体现了广东明确支持普通住房、中小户型消费的态度,这与“国11条”的定调也是一致的。但他指出,以100万元的一套房子来说,0.5个点的契税优惠实际上也只有5000元,因此该政策对市场影响微乎其微。

  加强监督规范

  取得预售证后须10天内公布房源

  在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监督规范方面,“国11条”要求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在《通知》中,公布全部房源的时限被明确为10天,并要求在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按照“一套房一标价”的方式明码标价。

  龙斌表示,此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后公开房源是由各市房管局监管的,此次在省府的发文中将时限明确为10天,能够更有效地规范市场,对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公开透明将起到积极作用。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大对捂盘惜售、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占地不用、哄抬房价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土地出让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和对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置,建立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对拖欠土地价款、违反合同约定的单位,要限制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

  省住建厅也被要求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情况的检查和指导,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地区进行重点督查,确保各项调控政策落实到位。

  权威释疑

  购房入户政策延续“限外令”重出江湖

  在《通知》出台的同时,关于2009年省府出台的“粤15条”究竟何去何从,也成了不少人心中的一个疑问。对此,记者昨日专门咨询了省住建厅。

  据了解,在“粤15条”中,不少条款已明确执行到2009年12月31日,包括第8条“个人出售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的,全额征收营业税;出售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的,按照其出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出售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的,免征营业税”;第9条“个人转让自用2年(含2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所得,个人不负担个人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第10条“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其契税按1%征收”和第12条“港澳台居民在广东省境内购买住房,执行内地居民同等政策”。

  以上4条中,除了第10条此次在《通知》中被部分保留,改为“继续执行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为1%的优惠政策”,其他条款均未涉及。省住建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既然“粤15条”已明确时限,《通知》中又未特别说明,那么这些未涉及的条款就将废止。因此,像2009年港澳台居民在广东购房享受的“国民待遇”,2010年将不再执行。

  此外,对于“粤15条”中没有明确时限,而《通知》中也没有涉及的政策,该负责人表示,如果该政策与国家和我省调控楼市的精神不矛盾的话,就基本可以保留。

  也就是说,“粤15条”中第11条,“有条件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放宽购房入户政策”将很有可能被保留下来。有关专家表示,目前国家正大力推动城镇化,探索户籍制度改革,因此放宽购房入户政策被保留下来应当也在情理之中。

  粤版“国11条”太温柔?

  日前,被称为“京11条”的北京版本的楼市调控政策出炉,由于新政中多数都是延续现行政策,而几乎没有新的内容,“京11条”被不少人质疑“太温柔”。此番《通知》出台,从内容来看与“国11条”并无太大出入,更多的只是对“国11条”的落实和细化,因此也有人表示,《通知》对楼市的调控作用可能会很有限。

  对此,省住建厅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我省对楼市调控的基调是支持普通住房消费,抑制投机和投资需求,总体上以稳定为主,而非简单的打压。目前来看,广东的房地产市场与全国其他不少地方相比,仍是相对健康的。全省范围内,主要是广州和深圳的房价增长过快需要调控。因此,《通知》主要是针对全省房地产市场的总体情况提出一些要求,具体到各市,还需要当地结合自己的实际,再出台相应的办法。(记者卢轶统筹:陈韩晖) (来源:南方日报)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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