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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现者首因“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获刑3年

来源:法制晚报
2010年02月27日14:19

  套现者首因“恶意透支”获刑

  被告人持7家银行信用卡 套现6万余元 一审获刑3年

  本报讯(记者白筱芃)手持7家银行的信用卡,利用POS机透支套现62540.62元。记者今日获悉,36岁的李刚因为信用卡诈骗罪被宣武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据悉,这是本市首例被明确认定为“恶意透支”的信用卡套现案。这意味着“以卡养卡”的卡奴族将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据了解,36岁的李刚高中文化程度,在10年前曾因犯罪而被判刑,在此次犯罪前,他一直处于无业状态。

  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李刚采取了利用信用卡“空手套白狼”的方式维持生计。

  2007年3月至2009年7月间,李刚分别在广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申办了信用卡。而信用卡一旦申办成功,开卡后便带有相应的透支额度,数额从几千元到上万元不等。

  此后,李刚带着信用卡到达位于宣武区的一家公司进行“套现”。据该店的老板梁女士讲,她开办了几家公司,但只有一家经营业务,其他都是空壳,主要是为了安装POS机,而后通过虚构交易来满足客户的“套现”需要。

  李刚此后在此处大肆刷卡,各家银行的资料显示,其中在广东发展银行的透支数额为12950.6元。

  在兴业银行的透支数额为9965.54元,在中信银行的透支数额为7957.14元,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透支数额为5501.58元,在中国银行的透支数额为7972.91元,在交通银行的透支数额为9971.82元,在中国民生银行的透支数额为8221.03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院一审判决李刚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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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以卡养卡”的卡奴一族,经常用以一张信用卡套现的方式偿还另一张信用卡的账单,这种情况非常普遍。此种行为是不是刑事犯罪,此前并没有明确规定,而什么是恶意透支,在法律上也没有相关的标准。

  2009年12月16日,两高出台《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开始正式实施,其中对“恶意透支”予以了明确,一是银行2次催收通知,二是收到通知后超过3个月不归还。

  恶意透支超过1万元以上,就要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如果透支额度达到了100万元以上,就要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但如果没有收到银行的催寄单,便不属于恶意透支的范畴。

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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