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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璧山城投)原董事长雷建伟分两次共收受6万元“好处费”,听到风声后退还行贿人。东窗事发后,法院认定他第一次所收4万元为受贿,第二次所收两万元不算受贿。
退的都是“好处费”,为何有的算受贿有的不算?昨天,南岸区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作出详解。
董事长成“公关”对象
雷建伟2001年10月出任璧山县市政管理局局长,2007年4月至案发时,先后担任国有独资公司璧山城投董事长、璧山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该县城市发展迅猛,众多工程建设项目先后上马,标的2500多万元的城市建设“北组团A区”道路工程就是其中一个。
根据相关规定,工程进度款的拨付是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由承建方向城投申请,城投再向当地财政局申请拨付。在承建单位眼中,时任璧山城投董事长的雷建伟对工程进度款支付有着重要“话语权”,所以雷建伟自然成了重点“公关”对象。
月饼礼品盒装了4万元
2008年中秋节前一天,雷建伟忙完手头工作准备动身回重庆时,接到一个电话——承建单位唐某要请他吃饭。
雷建伟答应了。上了唐某的车后,唐某一边说着感谢关照、中秋节快乐之类的话,一边将一盒月饼礼品盒递过去。雷建伟接过一看,发现里面有个包扎严实的黑色塑料袋,他意识到可能装的是现金,当即拒绝了。
两人开车来到渝北区加州城市花园潮州蛇馆。临下车前,唐某又一次把钱塞了过去,雷建伟再次婉拒。吃完饭,唐某第三次将装有现金的塑料袋给雷建伟时,他收下了。回家打开一看,共4万元。
听到风声后退还行贿人
刚收钱时,雷建伟心里还有一些坦然。不过三个月后参加县里的一次会议后,他有些忐忑不安了——2008年11月左右,该县领导在一次会议上,批评一些单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其中还点了个别单位的名,说该单位不但不停工、反而加快工程进度,要求纪委监察部门查处。
2009年2月,璧山县检察院开始对县领导点名批评的单位展开调查,还在该县核算中心调取了一些财务账簿和凭证以及工程合同复印件。得知这一情况,雷建伟更是如坐针毡。
一次算受贿一次没有算
同年2月6日,唐某再次提着装有两万元现金和一瓶茅台酒的袋子去找雷建伟。雷建伟经过反复盘算,认为只有把钱退还,才不会惹火上身。次日,他把唐某约到加州城市花园对面的一家茶楼,把前后两次收的6万元退还。
南岸区法院审理认为,雷建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好处费。2008年中秋节期间收的4万元,尽管在半年多后退还,但其已为对方谋取了利益,应以受贿论处。第二次收的两万元在次日就及时退还,可不以受贿罪论处。最后,法院根据雷建伟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收受财物一月内交公
可不作受贿论处
南岸区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有关检察官称,一些贪官受贿后听到风吹草动,为了掩饰犯罪行为,妄图通过退还财物逃过法律追究。然而,最高检、最高法2007年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受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也就是说,贪官受贿一段时间后,感到反腐风声来时再退,仍然是受贿。
何谓“及时”?该检察官称,法律上没有严格的期限规定。如果受贿者收钱后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没有条件退还或上交时,等后来有条件退还或上交后就退还或上交的,也算及时。“及时”的期限可以参照国家有关公务礼物(包括礼品和礼金等)上交登记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据介绍,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国务院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礼品登记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在一个月内交公”的期限。因此,上述司法解释的“及时”可以参照为一个月。对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个月才退还、上交财物的,或有足够证据证明行为人是为了“掩饰犯罪”才退还、上交财物的,均应确定为缺乏退还、上交贿赂财物的主动性和及时性,推定或直接认定行为人具有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
记者 罗彬 通讯员 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