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报和光明网记者:谢谢主持人,我是光明日报和光明网的记者。我有一个关于选举法修改的问题,我们知道,选举法这次修改的一个重点是城乡拟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我们看到有评论说,这将实现人人平等,我的问题就是,这是不是意味着我们之前进行的人大代表选举是不平等的?谢谢。
李肇星:由于大会明天才开幕,所以对你这个重要问题我只能讲一点背景情况和原则性的看法。我国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是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规定的民主选举制度。那个时候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各省按每80万人选代表一人;中央、直辖市和人口在50万以上的省辖工业市按每10万人选一位代表,即农村人口和城市人口选举人大代表的比例为8:1。在选举上,这不同比例的规定,在一定意义上是不完全平等的,但在当时,只有这样才能真实反映我国的现实生活,全国各民族、各阶层在人民代表大会当中有与其地位相适应的代表,这是合理的,是过渡到更为平等的选举所必需的。
该法还规定,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将来要实行更为完备的选举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很快,城市化不断推进,城乡人口结构比例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新的形势、新的情况,在1995年修改选举法时,将全国人大代表的农村和城市每一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由8:1修改为4:1,那是我国选举制度的一个重大进步。
光阴如梭,一晃又经过了15年,现在一步到位,城乡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条件已经具备,因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以更好地实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相信这次选举法修改将扩大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制度保障。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