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反腐倡廉影响深远
来源:
人民网
2010年03月04日14:05
人民网北京3月4日电 记者武少民报道:北京大学著名学者李成言教授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央近日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称《准则》),由过去的试行性质转为正式党规党法,这是一种突破,必将大大提高《准则》的规范程度和公信程度,对反腐倡廉将起到深远而积极的影响。
李教授认为,新准则替代了1997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对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八大不良方面的“禁止”,在八个不同的方面下,又具体详细列出52种“不准”的行为,增加了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干预房地产等领域的经济事务、以及家庭生活方面的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等要求。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中国的腐败治理的关键在于体制治理。这种体制治理,是一种以制度化建设为基本标志的反腐败治理。应该说,党的廉洁从政准则经过了相当长阶段的酝酿、试行和增订,经受了时间和实施的双重实践考验,是党中央体制治理腐败思想的具体实现,毋庸置疑,我们对新准则充满了期待。
李教授说,《准则》的首要特征是“转正”了。由过去的试行性质转为正式党规党法,这本身就是一种突破。近代法律思想强调,对于社会的必须领域,法律通过制定而运行是优于将法律自身进行完善的首要因素。脍炙人口的约法三章的故事就说明了这一点,正是因为刘邦通过与老百姓进行简明而必须的三章约法才取得了稳定关中的成效。腐败治理,同样属于国家社会制度化治理的必须领域,在制度方面的由试行而“转正”,必将大大提高《准则》的规范程度和公信程度。过去的试行准则虽然也具有重要的制度意义,但毕竟是“试行”,而“试行”的东西无论从心理还是实践上看,大概都是能具有回旋余地的。正式的准则则不同,从《准则》的条文上看,《准则》从总则到后来的分章论述,尤其是将八方面的准则进一步列为52种具体的“不准”,有主线,成系统,内涵大大丰富,原来的试行准则是无法与其比肩的。这样,在具体的实践中,《准则》必然会时时起到一种提醒的标示性警戒作用,在此基础上成为党制度治理腐败的有力依据。
李教授表示,《准则》的突出特色在于与时俱进,全面深入。《准则》治理经济腐败的条和条下面的目,大都紧贴当今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实际,点面结合,具有内在的逻辑性和统一性。就比如《准则》的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在具体的条目中就针对经营企业、持有股份或证券、金融投资、境内外经济事务、兼职中介以及党员干部退休前后几个方面规定了六个“不准”。这六个不准正是从当前的改革开放建设的实际情况出发作出的规定。对经营企业、持有公司的有价证券和金融投资的不准是具体的实业和金融两个主要经济领域的规定,境内外经济事务则是对空间上经济活动的规定,兼职和退休前后的条目则在党员干部个人职业生涯的时间方面进行了规定。这六个规定,有效而全面的涵盖了当前党员干部们有可能实现不法收入的主要渠道和形式,并而从个人主体经营开始,从时间空间两个纬度全面进行了规约。必须承认,这种规定,是具有很高法规制定水准和实施针对性的。在实践中,这样的条目也必然会收到制度腐败治理心理上和实践上的双重实效。
李教授认为,《准则》的深刻内涵在于对“炫耀性”腐败和“身边人”腐败的治理。“炫耀性”腐败是指个别不法领导干部利用公款为个人求排场、摆阔气的腐败行为;“身边人”腐败顾名思义,是指个别不法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为自己身边的工作人员、亲属等等关系密切的“身边人”谋求非法权益的腐败行为。《准则》除了上述的首要特征和突出特色之外,其深刻内涵就是全面详细地对“炫耀性”腐败和“身边人”腐败进行治理和规约。比如说《准则》第一章第六条就明确规定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在具体的条目中,也从公款报销、楼堂兴建、公款住宿、公款行车以及庆典活动五个方面进行了具体规约,在第八条中《准则》还对“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以及弄虚作假行为进行规定。这样,就基本上涵盖了党员干部有可能进行“炫耀性”腐败的主要途径,为有效治理“炫耀性”腐败准备了党内治理依据。对于“身边人”腐败,《准则》在第一章第五条中予以明确界定,从提拔干部、公费资助、接受调查、私人谋利和经济活动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八个不准的规定。这样,就深入到了党员领导干部的“身边人”层次,将腐败治理的制度化落到了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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