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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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林来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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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范进学 |
“选举法最早于1953年制定,1979年重新修订,其后经过四次修改。”3月8日在对选举法草案进行说明时,王兆国副委员长这样介绍。此次对选举法的修改 ,已 是1979年后的第五次修改,城乡人口选举比例从原来的8:1到后来的4:1,再到即将实现的1:1,我国渐进式的民主走过了57年。
“选举法上的城乡人口选举比例,从8:1到4:1,现在再改为1:1,这呈现出了不断进步的趋势,逐步实现了理论上的‘平等选举’的要求。”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林来梵说。
1953年,中国制定第一部选举法时规定: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农村和城市每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8:1。此后,1979年经过修改的选举法,对该比例却未做修改;直到1995 年,《选举法》才将其改为4:1,并沿用至今。
至于原因,则在于我国城镇人口比重较低,上个世纪50年代城镇人口大约只占到全国人口的13.26%。即便是1979年修订选举法时,当时的城镇人口比重也才达到18.96%,因此基本上延续了1953年的规定。而我国又需要体现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和工业化发展方向,因此选举法对农村和城市选举每一代表所需的人口数作了不同的规定。
“此次修改,不仅与自己的过去相比较有纵向意义上的进步,即便是与其他民主国家进行比较,在城乡一体化等比例选举方面也实现了一致。”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范进学说,“城乡代表选举比例相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选举法的真实体现”。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锡锌说,选举法经过了多次修改,其实都是对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些问题的呼应,也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北京大学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所执行所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则认为,如果修正案获得通过,就能提高农业大省人大代表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