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3月9日消息(记者杨沼畔通讯员孙理)黑龙江代表、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三医院院长徐秀玉建议,规范药品市场,统一基本药品价格,透明招标,规范管理,严格监督,从根本上解决“降价药降价死”的非正常现象,真正让利于民。
根据国家发改委要求,2009年10月22日各地正式开始实施调整后的药物零售价格,有数百种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下调,平均降幅在12%左右。但是,价格调整不久,就有不少群众反映大部分降价药在药店“消失”了,人们根本买不到下调价格的基本药物,民众从政策中得到的实惠大打折扣。据了解,最近十多年来,我国出台相关的药品降价措施有二十次之多,但是,每一次降价后,被列入降价目录的药品很快出现“降价死”,纷纷从市场上消失。与此同时,“死去”的药品不久却被换一个包装、换一个名称,经过一番改头换面重新登场,而且价格比以前更高。降价―消失―出现新药品―再降价―再消失,在这样的循环往复中,降价药品一次又一次“死去活来”,获利的是药企、药商,受损的却是患者。
针对上述现状,徐秀玉代表提出四点建议:
一是完善政策配套措施,建立药品补偿机制。一方面,建议实行低价药品生产补助制度。在德国,对患者需要而且价廉的药品,在招标确定生产药企之后,为了确保药企的生产量和供应量,政府建立了一种补助制度,当药品出厂价与成本价出现差亏时,政府就给予药企一定补助。同时,培育一批能够生产供应基本药品的药企,在税收方面政府给予适当优惠,使其能够向市场充足供应低价药品,薄利多销,从而保证低价药品市场供给的充足性和持久性。另一方面,新医改中最受关注的“建立公立医院补偿机制”这一条目前还没有施行,各医院十分期待补偿机制的出台,只有政策配套了,补偿机制建立了,通过集中采购控制药品价格,群众买药也就可以得到真正的优惠。
二是统一药品名称价格,规范药品价格市场。根据《中国药典》规定,同一品种的药品成份必须相同,既然要成份相同,药品成本就不会有大的差别,药品名称也应大致相同。但是目前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只规定了通用名、剂型规格品种相同的药物的定价,涵盖了许多不同厂家的同一类药物产品,其中成本、质量等存在差异,所以目前药品市场价格参差不齐,药品名称花样百出,同药不同价相差几十乃至上百元,让老百姓无所适从。比如治疗沙眼、结膜炎的普通装氯霉素滴眼液(规格为8ml:20mg)价格为0.2元,而一种新产品,商品名为润舒的氯霉素滴眼液(规格为5ml:12.5mg)价格达到6.9元,相差34.5倍。调查显示,疗效相当但价格低廉的药物更受购买者青睐。再比如,氧氟沙星价格只有几元钱,而左氧氟沙星却要几十元一瓶,不同厂家生产的同一种药品,价格也相差许多。药品名称、价格混乱的现状,也让一些不良企业有利可图。建议由专业机构统一基本药品名称、价格,并在包装上标明价格。如果能够全国统一药名药价,不仅能让群众便于识别,更能还原药品的本来价值,让药品降低价落到实处。
三是透明药品招标采购,堵住中间环节漏洞。据报载,有药商曾自曝黑幕:药品从药厂到药商到招标部门再到患者手中,要经过层层侵蚀,药价涨幅高达40倍。在药品招投标过程中,药价抬高了39倍,药价焉得不高?因此,必须再次强调全面透明招标过程,坚决减少中间环节,杜绝不正之风。建议先期经过公开遴选、专家评审,采购工作小组根据评选系统提供的评分结果,并参考药品质量、生产企业信誉、供应商服务及专家意见等审核,通过第三方电子平台,对药品进行统一招标、统一价格后,供医院选购。医院通过网上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和结算,努力减少药品从制药企业流通到患者的中间环节,最终让利于患者。
四是严格药品审批制度,杜绝旧药“高价复出”。遭遇“降价死”后,一些药品之所以能“改头换面”重新“活”过来,关键是药品审批、监管过程存在种种漏洞,相关部门缺乏信息跟踪和反馈机制,才让一些不法企业“新瓶装旧药”,重新定价上市。如果主管部门能够从药品生产和经营的规律出发,牢牢把紧新药的审批程序,那么,低价药品的“死去”就不会那么容易,“活来”就更为艰难了。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在药品审批过程、试验阶段、审评过程、专家审评等种种管理上严格把关,坚决杜绝降价药品“高价复出”。
徐秀玉代表认为,只有做到统一定价、透明招标、规范管理、严格监督,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降价药降价死”的非正常现象,规范药品市场,真正让利于民。同时,要解决看病贵的问题,除了降药价以外,还要提高医院的效益,特别是公立医院的效益。药品降价对整个医疗改革只是一个步骤,不是全部的问题。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各项措施综合配套,整体推进,才能取得实效,群众才能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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