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中心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主题为“人大立法、监督工作”的集体采访。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高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局长窦树华,出席集体采访并回答问题。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我想请问李飞主任,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问题。近年来,对于刑事案件救助工作已经纳入到各地的司法工作的范畴之中。比如,山东、江苏、宁夏都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条例规范,请问全国人大是否对此做过相应的调研工作?是否有计划将刑事案件救助制度纳入到相应的法律条文规范中,或者督促相应的部门去制定相应的条例或者规范?谢谢!
李飞:我建议这是我回答的最后一个问题,再留一个问题给其他两位。
关于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这些年已经提出来了,有些地方已经通过制定地方性规定采取了一些措施,就中央来说,也是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前几年我们也召开过这方面的座谈会,主要是“两会”期间一些人大代表提出这方面的议案、建议。我们前年专门在江西召开全国人大代表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有些建议在《国家赔偿法》中进行规定。
但是大家知道,《国家赔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因为违法侵犯了公民与组织的合法权益,由国家来承担赔偿责任。而现在讨论的问题是刑事案件当中,由于犯罪人无力承担被害人的经济赔偿问题。有些罪犯侵犯了别人的财产之后都挥霍掉了,即使判定他赔偿,他也没有钱进行赔偿,那么受害人怎么办?再有,一些人身伤害案件,受害人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加害人提出赔偿要求,但是加害人没有这个经济能力。对于这些被害人,怎样使他们得到经济上的援助,就需要政府出面来进行帮助。这又涉及到最初说的问题,属于民生问题,要有钱,就需要财政拿钱,地方要有财政实力。今后我想,随着各地积累经验,这件事情就国家来说也会作出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