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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申购经适房失败 发现数年前已经被登记买房

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2010年03月11日03:52

  申购经适房失败才发现“被买房” 市民怒告银行公证处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田桂丹 闫晓光

  去年广州市民陈东明在申请经适房后,因被查出曾在5年内买卖过房屋,申购资格被“冻结”且减分25分。但陈东明表示这是一起“被买房”事件,实际上他本人经济困难完全无力购买,买卖房屋是他人伪造证件公证委托后进行的。昨日,陈东明起诉南方公证处和按揭银行官司正式开庭。

  申请经适房时

  发现被扣25分

  陈东明今年37岁,打散工,夫妻俩的月均总收入约3000元。“我们这样的低收入阶层,哪敢去想拥有自己的房子?”2007年获悉政府推出经适房,他赶紧申购。

  去年10月28日,正在轮候经适房的陈东明上网查分,发现被扣25分。他说,原先有89.1分,扣完只剩下64.5分。更离奇的是,在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的资料中,“他”早在2002年已通过按揭购入天河区一套82平方米的房子,2005年转手卖出。然而,记录里的“业主本人”陈东明却表示对此毫不知情。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资料显示:2002年10月,“他”曾买下天河棠东东路122号春江花园7D房——面积82平方米,价值37万余元的商品房。购房形式为银行按揭,首付7万余元,分20年向银行还清。2005年9月2日,“陈东明”将房子卖出,21日在银行转按。

  而据规定,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出售过房产,按规定不符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2009年11月23日,广州市房管局对陈东明的信访做出了书面答复,认为陈东明不符合条件,取消陈东明申购广州市第二批经济适用住房(聚德花苑)的资格。此后,陈东明又对去年广州市第三批(聚德花苑)项目经济适用住房进行了申购,但还是因售房记录而无法购买。

  买卖时公证处竟都出具了公证书

  去年,陈东明曾到房管局查阅和调取了该房购买和出售的原始档案,经查询发现,2002年10月22日,银行与署名为“陈东明”的人签定《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合同上所留的“陈东明”的身份证号、地址与他的身份证完全一致,但是署名“陈东明”并非他本人的签名,2002年10月23日,南方公证处对该合同出具了公证书。

  2004年1月7日,公证处又出具了公证书,对“陈东明”委托林楚惠出售该房的授权委托进行了公证,证明“前面的《售房委托书》上陈东明的签名属实。陈东明表示,在2002年至今,自己从未丢失过身份证,“但身份证复印件外流却很难防范”。

  状告公证处索赔26万

  “公证处从未见过我本人,怎么做出了一系列的公证书?显然,对方在职责范围内办理业务时,存在巨大的疏漏和过错。”陈东明认为,是公证处的疏忽给自己带来了大麻烦。为此,他要求确认公证书无效,索赔26万余元。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相关人士昨日表示,陈东明“被买房”事件很受关注,住房保障部门一定会跟进妥善处理。而陈东明在短暂的两难抉择后,与太太商议后仍决定不撤诉继续做笔迹鉴定。因此,目前该案的关键,就是先等待笔迹鉴定结果。

  庭上争论焦点

  焦点一:索赔26万余元

  按照未能购买上聚德花苑计赔

  去年聚德花苑大户型经适房销售时,70平方米以内的经适房销售价格基准价为4423.74元/平方米,超出70平方米(不含70平方米)部分的市场价均价为8200元/平方米。而该次销售房源由于原计划用于拆迁安置,最小户型也达到105.55平方米。陈东明方代理律师肖锋称,他们计算索赔损失金额时,是以最少购买70平方米房子进行计算,即(8200-4423.74)×70=264338.2元(按聚德花苑大户型经适房的基准房价与市场价之间的价差进行计算)。

  南方公证处代表认为,陈东明只是有经适房准购证,但即便是符合条件取得资格,他也只是轮候摇珠的资格。从广州已经发售的经适房项目看,申购人数远超过买到人数,陈东明并不一定就能买到经适房。陈东明就算有损失,损失的也只是资格而不是一套住房。索赔26万多元却是以假设已取得房子计算实际损失,不存在法律上的逻辑。

  焦点二:笔迹鉴定

  要求5年前同时期笔迹

  在从广州市房管局调档后,陈东明看到2002年买房和2004年卖房都是委托进行的,在两份委托书上的“陈东明”签名都不是他本人笔迹。

  在庭上,公证处、银行都同意陈东明要求笔迹鉴定的申请,齐声说“没意见”。银行代表还以亲身经历加了句:“同期笔迹是合理要求……”但旋即被打断。法官问询,至少要3000元申请鉴定费用,是否由被告预支?经济比较困难的陈东明沉默了一会,与妻子商议了下,说同意先预支做鉴定。但他们多次强调,如果届时鉴定出笔迹是假的,就不应该是由他们出鉴定费。对此法官建议,鉴定机构要求要同期笔迹,看看是否能找到2002年和2004年同期的银行办理业务或是缴存水电业务等的笔迹。

  焦点三:“缩水”账号

  “扣款账号11位数是非常正常的”

  此前,陈东明曾在查册所得的按揭合同中发现,房屋买入时的扣款抵押贷款合同扣款账号,只有11位数,而不是通常银行账号的19位数。因此,陈东明一方认为,银行在过失情况下仍作出按揭贷款有重大瑕疵。

  对此,银行方代表称,陈先生作为普通老百姓,认为账号不完整是重大瑕疵。但事实上,在银行业界,所有抵押贷款合同程序都是先签合同,待贷款申请批准后,根据每个人不同情况对扣款账号作出填写。但由于抵押贷款未必会批准,如果申请人在银行未有存折,只能先在抵押贷款合同签订时填写账号的前11位数,可以看出是将由哪个分行办理银行卡业务。如果到时申请贷款批准了,再办理该行银行卡进行扣款,就在后续文件中填写具体账号;如果申请未获准,就也不必要为此再申请一张该行银行卡。

  因此,在抵押贷款合同上扣款账号只有11位,是非常正常的,银行不存在有过失行为。

  焦点四:户口本

  两份户口本存在多处不同

  “公证处审核的户口卡是伪造的,跟我自己的根本不是一张卡”,在法庭上,陈东明提交了自己的户口卡原件,称对比了公证处审核的户口复印件,两份户口卡有多处不符。

  在原件上,出生地为“广东普宁占龙”,而复印件则为“广东普宁”;原件的“服务处所”为空白,并盖有失业证明章,而复印件上“服务处所”则写上了“广州万辉工程公司”;原件上“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市”一栏写的是“1972年3月11日报出生”,而复印件上竟是“1986年广东普宁”;“承办人签章和登记日期”也不一致,原件为“谢珊虹,1999年4月29日”,复印件却是“卢某仪,2000年1月15日”;原件上盖有“2002年10月21日已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上也没有。

责任编辑:lian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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