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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屡出违法行规 大多有政府背景

来源:搜狐财经
2010年03月12日15:10

  国际惯例运用到中国可能水土不服

  主持人:然后一形成一个行规以后,直接导致了法不责众,可能让行业内商家更加大胆地做违规的事情。刚才二位一直提到国际惯例都有这种情况,为什么国际能够形成惯例到我国就不可以实行下去呢?

  屈建辉:我一直在讲一个观点,是不是国际惯例不是最主要的问题,如果它是国际惯例的话,任何一个惯例,或者认为一个任何所谓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做法,是不是适合于任何国家?任何时期?任何社会背景?任何文化特点?社会环境就另当别论,我们中国自古就有“淮南为橘 淮北为枳”的做法。这个事物可能在欧洲适用,在中国未必就适用,很可能就水土不服。不能把国际惯例当做一个款,什么跟消费者解释不通的都往里边装。对于国际惯例你说一定要讨论吗?可以讨论,你说一定要特别需要花精力讨论吗?我觉得也不需要。因为我们中国之所以有现在的中国就是因为把马克思主义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中国走到改革开放这条路,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难道还需要用国际惯例在这个事情上花很大的功夫吗?我觉得不一定必要。

  高警兵:我从法律本身谈一点看法,第一个我首先说一下所谓国际惯例,接刚才屈秘书长的话,我是学国际法,国际法的源泉有国际条约,有国际惯例,有国际习惯。国际法对各国的约束力这也都值得商榷的,首先国内的法律才是最高的规定。反过来从商业的角度来讲,我同意刚才秘书长所说的,借鉴过来如果对消费者有利,对我们行业发展有利那就可以用。如果对我们没有利,或者不适合中国国情就不能用,因为衡量一切的标准是法律,是规定,不是什么惯例或是其他的。

  第二个,我想系统简单说一下,因为刚才讲到行业协会,行规,或者潜规则这些东西,行业协会是什么?消费者看的时候可能对它有一个了解?是同行业企事业单位,在自愿基础上为增进行业共同利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依法组织起来的非营利性自律性经济类社团法人,具有民间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行业代表,不同于政治思想与体育文化娱乐社会团体,从组织形式上而言,属于社团法人,是人的集合。为什么说这个呢?因为主持人讲到是不是有些规定对他们进行处理呢?这都是有的。因为行业协会是社团法人,就应该作为行业协会组织登记监管等方面就得适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这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这个条例的34条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活动如果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由国家机关依法处理。从社团角度是有规范它的一些行政法规的,刚才任主任也提过,从法律来讲,也有反垄断法,反垄断法46条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处罚,对它还是有法律依据的。

  相关的行业组织对我国反垄断法了解得不太够

  主持人:这个法律依据什么时候颁布的,目前为止可能它的执行并不像它规定的那么理想?

  高警兵:这里有一个执行起来,看看如何制定法律,出现一些违反行为还是应该严格执行。

  主持人:这两部法律什么时候开始颁布的呢?

  高警兵:跟大家很有关系的一个社团管理等级条例,98年就有,国务院第八次常务会会议当时就通过了。还有反垄断法2008年。

  屈建辉:08年8月1号开始实施。

  主持人:既有法可依,而违法行为依然兴盛,是不是说明法律对于行业协会经济的处罚是不是力度太低了呢?

  屈建辉:我个人以为其实不是说处罚的低和高的问题,我觉得通过最近几年我们和行业组织交往,实际上我们和很多行业组织有很好的合作关系,并不像社会上完全所理解的那样炮轰,点评,我们跟很多行业组织有很多很好的合作历史,也有很多很成功合作的范例。但是就这几个问题,至少使我个人认识到一点,因为我们的改革过程当中也确实是需要一个过程的,需要一个时间。行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我们国家,在行业发展当中的作用,包括它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它和行业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有很多是需要深入研究、探讨、并且不断完善的方面。还有一个感触,我们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宣传、学习,或者叫普法教育上是有很大的空间,很多事情是需要做的。刚才任主任已经点到了今年年初关于我们把它叫做图书尽责的事情,其实这个事情很不复杂,也比较典型,我觉得就是相关的行业组织对我们国家的反垄断法了解得不太够。行业组织对反垄断法当中,行业组织的作用和所需要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这方面恐怕研究得、了解得还不太够。最近出现的方便面协会协同联合涨价,还有中航信关于机票打折的问题,包括现在提到的行业关于图书尽责这样的问题,还有其他的一些类似的情况。

  主持人:您觉得这是谁的责任?

  屈建辉:行业组织的主管部门无疑是有责任的,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作为一种社会组织的管理部门是有责任的。

  任静:刚才也谈到一个背景,行业组织这些年我们整个市场的监管体系发生了一些变化,然后政府的职能发生转变以后,才慢慢的长大起来的。平常在我们维护消费者权益过程当中,现在和行业组织的沟通成为了我们保护消费者权益很重要的一种方式。通过我们和他们的沟通,由他们来引导本行业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是可以起到很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这样一个作用的,在很多行业是已经有先例的。比如说行业组织为什么出现这样的问题?为什么有法不依,为什么没人处罚他。实际上这里头一方面刚才屈秘书长讲的,的确这些组织他们对于现在法律,对于他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还没有一个很清楚的认识。

  毕竟行业组织协会是站在经营者的立场上的这样一个组织,虽然不是等同于经营者,但是他是要为经营者服务的一个行业组织,是一个中间组织,必然会代表一些经营者的利益。我们是要代表消费者的利益,所以站在他的立场上,可能我们在跟行业协会沟通中,我们也会发现由于大家站的角度不同,所以他更多会考虑到会员的利益,而没有考虑公众的利益。

    法律规定对行业协会处罚规定力度已经足够

  主持人:刚才屈秘书长也谈到了,有很多成功的先例,跟行业协会的沟通。比如说有哪些案例值得以后可以拿来推广和借鉴的?

  屈建辉:比如说就是说12:00结账,在中消协和全国消协组织,当然包括北京消协推动之下,相关的行业组织已经把12:00结账这样一个所谓的行业规定已经进行彻底修改,这就是一个很成功的案例。

  高警兵:我觉得所有的事情从不成功到成功肯定有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也包括你媒体在内大家一起努力,就是通过消费者权保部门,加上消费者协会,还有我们广大消费者,法律工作者,加上媒体共同努力推进这个事情。你刚才讲到原因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业务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可能有他一定的责任,但是行业协会本身也要好好的反思,要加强法律各方面的学习。因为刚才12:00结账谈论得很多,现在重点谈一下图书公平交易规则。是由三个协会,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和中国新华书店协会联合制定的,本身三个协会是知识分子云集的地方,出书的地方,应该有很强的法律意识,没有的话可以找法律顾问,这么多律师。我们讲他没有这种意识,自己不注重学习,结果出现了一个据说很可笑的,这个规定中的相关的条款的确是明显的违背了反垄断法。刚才说的开瓶案也好,12:00结账也好,经过大家的努力现在好像取消了。原来它的规定09年8月新出了一个旅游饭店业这方面的规定已经没有这些了。反过来刚才说的图书公平交易规则,这明显的,因为做律师嘛,还是法律的角度,按章节规定的角度谈这个问题。22条、23条,新版图书出版一年内,进入零售时间按图书标定时间销售,不得打折销售,23条就是大家说的85%。反垄断法13条明确规定,禁止的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有上级主导部门一些责任,但是法律本身不注重研究学习本身也有很大的责任。

  还有一点刚才主持人说是不是处罚力度不够?反垄断法说50万元以下加吊销,行业协会不知道你们中消协怎么样,它到底有多少钱?如果定格处罚来50万,49万,给你按照反垄断法规定执行起来也可以了,所以这里可以是一个综合。领导重视,行业协会本身注重法律研究和学习。执法机构严格执法,再加上我们大家消费者协会,法律工作者和媒体的努力,这样逐渐环境就会好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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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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