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晚8时,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中心邀请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两位全国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1位负责人,结合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就加强诉讼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与网民在线交流。
[法制网记者]各位嘉宾、代表,晚上好,我是法制网记者。我们的网友“头上有法”给孙检带来这样一个问题,他说去年高检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您能介绍一下这个意见的主要内容吗?它的亮点都有哪些?如今意见已经实施一年了,您能从具体数字上谈一谈这个意见对于我们检察机关开展监督工作都起到了哪些作用?谢谢。
[孙谦]谢谢这位网友提出的问题。我想说的是,这个文件实施没有一年,是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底发布的。网友、群众关心检察机关这样一个意见,我感到非常高兴。我想简单介绍一下这个意见的出台背景。现在我们国家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和矛盾多发时期,相当一部分的社会矛盾通过诉讼的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诉求非常强烈,特别是对那些现实中一些地方存在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甚至是执法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徇私舞弊等等,人民群众非常的愤恨,反映也非常强烈。
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防止和纠正司法不公,遏制那些以罚代刑、徇私枉法的行为,这是检察机关的责任,也是人民群众的期盼。所以,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适应新形势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特别是回应人民群众的诉求,最高检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制定了这样一个文件,对检察机关加强诉讼监督做出了详细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是根据广大群众的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明确了诉讼监督的重点和措施。
这个文件的主要内容有:第一,明确了我们强化对诉讼活动监督的指导思想。就是要体现为民执法,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诉求,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这是一个最根本的要求。
第二,提出了诉讼监督工作的重点。对诉讼进行法律监督,重点包括几个方面:第一方面就是加强对立案和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就是应当作为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公安机关没有侦查的,要加强监督,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第二方面是探索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的监督,比如把一般的纠纷作为诈骗案件来处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对公安机关监督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防止刑讯逼供,防止暴力非法取证,防止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特别是防止超过法律规定时限羁押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纠正一些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再一方面,是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再一个就是对于监狱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纠正。
第三,这个文件还就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措施作出了部署,特别是突出强调了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各极检察机关正在按照这个文件的要求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强诉讼监督工作,回应人民群众的诉求。
我另外再介绍一点情况,与我们做出这个加强检察机关诉讼活动法律监督意见有直接关系的,就是2008年以来,全国十几个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做出了关于要求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或者强化诉讼监督的决定或决议,要求检察机关要更加有效地、更加积极地履行监督职责,同时也要求相关部门,比如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一些行政执法机构理解、支持和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这些文件对于有效地指导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工作,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的相关制度,奠定了基础,在现实中作用是比较明显的。
这个意见颁布之后,也受到了各地检察机关的欢迎,他们认为,我们开展工作,依据更明确了,规定得更系统了,指导思想也清楚了,我们就是要体现执法为民,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把我们的法律守护好。刚才大力检察长和肖声检察长也都谈到了,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用老百姓的话就是守护着法律,防止法律被践踏或者被违反,发现了之后提出意见纠正。这个监督机制也就是提醒、提示的意思,就是防止在执法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精神和法律条文的行为。发挥这个监督作用,检察机关确实还任重道远。
结合过去一年的工作,我简单地给网友们说几个数字。2009年,全国检察机关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纠正公安机关这方面的案件是19466件,对于不应当立案,公安机关立案甚至限制人身自由的纠正了6742件,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检察机关认为在证据、适用法律上确实有错误的,提出抗诉3963多件,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依法提出抗诉11556件,检查纠正判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9883人,同时在我们加强诉讼监督的过程中,也依法查处了一批司法人员执法犯法、徇私舞弊、徇私枉法等等司法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2009年全国公安人员、审判人员包括检察人员有2761名被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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