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3月13日电 (人民网前方报道组)今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中心在梅地亚中心举行主题为“企业代表谈再制造与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集体采访。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巡视员何炳光说,很多人问,怎么区分再制造产品,怎么认识再制造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40条规定,再制造的企业必须在产品的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这是法律规定的,也就是说要对再制造产品进行标识管理,也就是对所有的再制造产品必须在显著的位置上标识为“再制造产品”,这实际上也是欧美等国家的通行做法,目的就是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何炳光表示,我们最近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一个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标志,这个标志刚刚发布,首先在我们14家试点企业当中实行,看到这个标志,我们知道这是汽车零部件的再制造,这是从法规上给予规范的,就是让老百姓知道再制造产品是什么样的,要有一个相应的标志。同时也是让老百姓有一个选择权,比如你开一个车到维修店,4S店去,4S店可能问你,比如富强和相应品牌的4S店可能就有一种协议,我的再制造后的发动机到4S店去,4S店的人问你要不要选用再制造的发动机,或者经过维修再去恢复性能。我有一个选择权,我是用再制造产品还是不用,这是我们考虑的。所以,我们相信,再制造产品本身具有良好的经济性能,经过一段时间的推广,消费者一定会愿意选择再制造产品。
何炳光介绍,讲到标识,国外有通行的做法,在美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专门规定再制造产品的内容,具体包括三点:第一,不允许误导消费者关于产品曾经使用过的性质,要求所有再制造产品在广告、在销售发票、在产品包装和产品本身都必须清楚显著地标明它是再制造性质。第二,不允许故意隐瞒再制造厂商的相关信息。第三,不允许不当地使用修复、再制造等专用名词。应当说是非常严密的,而且是有法律规范的,我相信随着我们国家这种机制的建立,这种法制的健全,我们再制造产业的发展整个氛围会逐步好起来,我相信这个市场也会逐步地大起来。
2010两会发布台
2010两会热点关注
两会高清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