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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经适房申请人信息要上网公示

来源:沈阳日报
2010年03月16日08:33
  本报讯(记者彭跃东)3月15日,记者从房产部门获悉,最近沈阳市下发了《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对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办理程序及要件等做了具体的规定。据介绍,出售经济适用房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严格审批,而且要对申请人相关信息及《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转移(变更)登记同意书》(以下简称《同意书》)上网公示。

  据了解,购买新建经济适用房,实行“有限产权制”,不允许随意买卖——在取得房证5年后才能出售经适房;未满5年的,住房保障部门将考虑物价因素后按原价折旧收回,或由出售人按收益的50%以上缴增值收益。

  而通过申领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其房屋所有权证上将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注明货币补贴金额。值得注意的是,利用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的时间没有限制,上市交易时须全额退回货币补贴资金;购房人全额退回货币补贴资金后,可拥有完全产权。所收回的货币补贴资金划入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专户。

  目前,房产部门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问题作了补充规定。办理程序及所需要件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由家庭主申请人提出申请,家庭共同申请人同意。填写《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转移(变更)登记申请表》,由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共同申请人进行核准确认后,报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备案,并由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出具《同意书》。《同意书》中要说明现权利人、现地址、转移(变更)事项及办理意见。再由主申请人单方持《同意书》到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房屋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办理登记的其他要件按登记部门的现行要求执行。

  同时,为了保证相关信息真实有效,《补充通知》还对网上公告环节进行了规定。即在办理房屋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为确保主申请人相关信息及《同意书》真实有效,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在沈阳房产网或百姓购房网上公告主申请人相关信息及《同意书》内容,以备登记部门查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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