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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终审被判维持原判

来源:新京报
2010年03月18日02:03
[提要] 3月17日上午,河北省高级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贪污、受贿案终审宣判。终审维持原判,黄松有被判无期徒刑。黄松有听到维持原判的结果后,并未当庭发表意见。辩护人高子程也拒绝对此发表评论,据悉,黄松有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法院系统因贪腐而落马的最高级别官员…[贪官应严惩]
黄松有(资料图)

    新闻回顾:黄松有终审被判维持原判无期徒刑(图)

    黄松有一审判决回顾:黄松有正式提起上诉 称被控瓜分120万并非贪污

    本报讯(记者朱燕)昨日,河北省高级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贪污、受贿一案作出终审宣判,维持一审无期徒刑的判决结果。黄松有本人并未当庭表态。

  黄松有也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法院系统因贪腐而判刑的最高级别官员。

  昨日,宣判地点仍在廊坊开发区法院,囚车进出时,周边道路进行了交通管控,法院门口也增加了警力。为防止黄松有发生身体不适等意外情况,案件审理中始终有一辆120急救车全程待命。

  据进入庭审现场的人士介绍,黄松有听到维持原判的结果后,并未当庭发表意见。辩护人高子程也拒绝对此发表评论。

  据悉,一审判决后,高子程和另一位辩护人龙宗智在征求黄松有本人意见后,向河北高院提起上诉,上诉状由龙宗智操刀,主要针对黄松有涉嫌“一罪”(受贿罪)还是“两罪”(受贿罪和贪污罪)展开辩论。对于贪污120万元的指控,黄松有称公诉人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是受贿罪,而不是贪污罪。辩护律师亦认为,这笔120万元应归以受贿罪论处。

  个人简介

  黄松有,男,1957年12月出生,汉族,广东汕头人。1978年考入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毕业后在广东省高级法院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经济庭副庭长、刑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1997年3月起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市政法委副书记。1999年6月起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庭庭长。2002年12月起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大法官。兼任全国青联常委、中央国家机关青联副主席,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民事诉讼法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清华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2008年被中纪委“双规”。

  案情回放

  黄松有贪污受贿达510万


  一审法院查明,20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利用担任最高院副院长职务便利,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5人牟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90万余元。

  此外,黄松有还于1997年利用担任广东湛江中院院长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人民币308万元,其个人从中分得120万元。案发后,已追缴赃款人民币578万元。

  法院认为,黄松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黄松有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同骗取本单位公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黄松有受贿数额巨大,虽具有在被调查期间主动坦白有关部门不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案发后大部分赃款已追缴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其身为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知法犯法,进行权钱交易,收受巨额贿赂,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黄松有与他人共同贪污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且系主犯,亦应依法惩处。

    黄松有案时间表

  2008年10月15日,黄松有被中纪委带走调查。

  2008年10月28日,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经表决,免去黄松有的最高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2009年10月前后,黄松有案被移送至最高检察院反贪部门审查。

  2010年1月14日,黄松有被廊坊市检察院指控贪污罪和受贿罪,在廊坊开发区法院受审

  2010年1月19日,黄松有因贪污罪、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黄松有生平:黄松有生平曝光 同窗称纵有才华也不可惜

    据黄松有的同窗介绍,黄的业务能力还是很过硬的,工作也比较有创新,曾被认为是年轻有为的学者型法官。

  黄曾就读于重庆的西南政法大学。一个被业内普遍认可的说法是,中国司法界半壁以上的江山由该校打造,尤其是西政1978级的成功,已成为中国法学界“不可复制的神话”。黄松有正是这些佼佼者之一。黄松有被抓后,同窗聚会时多次谈论到黄案。他的种种行径致使当年相伴歌乐山下4年的多数同窗已无同情和惋惜之意,“黄松有再有才华,堕落至此,没什么可惜的。”…[详细]

     延伸阅读:最高院院长王胜俊:抓黄松有案反面典型 法院干部集中开展警示教育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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