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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沪车辆通行证》即日起审核发放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3月18日16:47
  人民网上海3月18日电(记者包蹇)上海世博会期间,上海公安机关将在该市界陆路道口对所有进沪车辆实施安全检查。为了缩短车辆安检等待时间,缓解道口拥堵,方便国内外宾客来沪,自即日起至世博会结束,公安机关将对进沪车辆审核发放《进沪车辆通行证》。《进沪车辆通行证》仅在道口使用,持证车辆可从专用车道快速验证后进入本市,无证车辆则依次排队逐车接受安检后方可进入。

  单位和私车主可到公安派出所自愿申领

  自即日起至世博会结束,市民可以到全市公安派出所申领《进沪车辆通行证》,4月15日起,也可以到出上海的G60沪昆高速枫泾、G15沈海高速沪浙、G15沈海高速朱桥、沪宜公路葛隆、白石公路赵屯、沪太路洋桥等6个公安检查站现场办理点申领。

  本市范围内所有单位和私人车辆车主均可按照自愿原则申领《进沪车辆通行证》,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标准审核后免费发放。

  全市公安派出所每周一至周五9时至17时受理单位车辆申领;每天9时至20时受理私人车辆申领。6个公安检查站现场办理点每天9时至20时受理单位和私人车辆申领。

  三种方式申领《进沪车辆通行证》

  方式一:单位车辆申领《进沪车辆通行证》按照“单位自审、公安机关复核”的原则进行。申领单位对申领车辆的从属关系、年检情况、出入上海市界需求等情况进行自审后,到单位实际经营地或注册地所属公安派出所申领《进沪车辆通行证》,公安派出所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复核结果予以核发。申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是经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二是由本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责任书》;三是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政府机关等除外);四是《<进沪车辆通行证>车辆审核表(单位)》和《<进沪车辆通行证>驾驶员审核表(单位)》;五是申领车辆和驾驶员信息汇总电子表格。

  申领车辆驾驶员涉及外国人和中国港澳台居民时,按照第三种方式申领。

  方式二:私人车辆车主申领《进沪车辆通行证》按照“个人申领、公安机关核发”的原则进行。由申领车辆车主到其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进沪车辆通行证》,公安派出所根据审核结果予以当场核发。申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是《<进沪车辆通行证>申领表(个人)》;二是车主本人签署的《承诺书》;三是车主本人身份证(居住证、临时居住证)、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原件;四是车辆需由他人驾驶的,车主还应出具《授权驾驶委托书》。

  方式三:外国人和中国港澳台居民私人车辆申领《进沪车辆通行证》的,由申领车辆车主到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其中,外国人需持有效护照(签证期内)、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临时驾驶许可)、行驶证原件和公安派出所开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台湾居民需持《台湾地区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临时驾驶许可)、行驶证原件和公安派出所开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香港、澳门居民需持《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临时驾驶许可)和行驶证原件。

  申领所需表格及《责任书》、《承诺书》、《授权驾驶委托书》可在受理审核的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检查站现场办理点领取,也可在“中国上海”(www.shanghai.gov.cn)和“上海公安”政府网站(www.police.sh.cn)上自行下载。

  使用期限和方法

  一般情况下,《进沪车辆通行证》在整个世博会期间均有效。申领《进沪车辆通行证》后,应将《进沪车辆通行证》粘贴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下角位置,并根据道口指示牌从专用车道进入。公安机关对持证车辆不再进行重复安检,对无证车辆将逐车查验“三证一单”(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货运车还须查验货单),确认无疑后予以放行,经验证、比对发现存在疑点的,还需将车辆引导至安检区实施重点检查。请广大市民配合安检,随身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挂失、补办、换领及注销

  《进沪车辆通行证》遗失或被盗的,单位车辆须凭单位介绍信、车辆行驶证原件、《进沪车辆通行证》遗失或被盗情况说明,私人车辆须车主持本人身份证(居住证、临时居住证)以及《进沪车辆通行证》遗失或被盗情况说明,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挂失。受理挂失的公安派出所应出具《<进沪车辆通行证>挂失、补办回执联》。

  《进沪车辆通行证》挂失10个工作日后,单位携带《<进沪车辆通行证>挂失、补办回执联》和单位介绍信,个人携带《<进沪车辆通行证>挂失、补办回执联》和车主身份证(居住证、临时居住证)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提出补办申请。公安派出所自收到补办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原则上,《进沪车辆通行证》只补办一次。

  《进沪车辆通行证》因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原则上,《进沪车辆通行证》只换领一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已经核发的《进沪车辆通行证》予以注销:

  (一)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法取得《进沪车辆通行证》的;

  (二)取得《进沪车辆通行证》后出现不予发放《进沪车辆通行证》情形的;

  (三)违反使用规定并造成一定后果的。

  领用人的义务

  领取《进沪车辆通行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履行与公安机关签署《责任书》和《承诺书》的义务,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临时性管制措施。

  (二)保证车辆进沪时不随车携带爆炸物、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不携带管制刀具、弓弩等管制物品和法律明令禁止的其他物品。

  (三)不转让或伪造、变造、倒卖《进沪车辆通行证》,一旦遗失或被盗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四)一般情况下不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因将粘贴有《进沪车辆通行证》车辆借与他人使用造成一定后果的,持证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安机关将收缴《进沪车辆通行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领《进沪车辆通行证》相关事宜,可登陆“中国上海”和“上海公安”政府网站查询,或电话向上海市公安局咨询(咨询电话:22023597;联系人:王哲),也可直接到全市各公安派出所申领窗口咨询。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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