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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人大调研非监禁刑少年犯管理模式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3月19日12:57
  近日,河南省邓州市人大法工委组织人大代表到市人民法院对少年审判管理工作进行调研,就市法院少年法庭对未成年罪犯适用非监禁刑管理所做的工作成绩以及产生的良好效果给予充分肯定。

  我国提倡对未成年罪犯适用非监禁刑,但在实践中尚未形成完善的管理模式。因此,在非监禁刑少年犯管理中存在不少问题。一是管理难以到位。调查回访、考察帮教缺乏实质性效果,尤其是社区矫正制度缺失或不够健全,或因缺乏财力和人力支持,尚未实行社区矫正制度,而一些有条件的地区往往因为矫正人员素质不高、对社区矫正的作用重视不够等因素,导致社区矫正流于形式。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员流动性增大,对于非监禁刑少年犯的监管,特别是考察期结束后延伸帮教难度增大,使得管理严重缺失,失足犯罪重犯问题令人担忧。二是激励机制少。对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相关的奖励激励机制运用较少,不利于形成改造未成年罪犯的良性循环和刑罚功能的实现及社会的安定团结。

  针对以上情况,邓州市人民法院少年法庭结合审判实践,在分析和借鉴各方面对非监禁刑未成年罪犯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出了审前管理——审中管理——判决后管理——延伸管理的管理模式,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称赞。

  审理前管理。一是建立社会调查员制度。在立案审查认为符合开庭条件后,依法启动社会调查员制度。法院从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优秀教师、离退休人员中,选聘诚信度优良、工作作风严谨、认真,熟悉未成年人的特点、热心于教育并挽救少年犯的人员担任社会调查员,经过必要的培训后颁发《社会调查员》聘书。按照法院的要求,对可能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调查结束后由社会调查员制作社会调查报告,在开庭时当庭宣读调查报告,为审判人员的量刑提供参考。近年来,少审庭所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80%都运用了这种方式。二是进行庭前调查,对少年犯进行法律帮助和司法救助。开庭审理前,承办案件的法官都会主动联系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家庭成员、邻居、居委会或村委会负责人,积极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情况和上述人员对其的评价,为对被告人的帮教提供帮助。同时,针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实际情况,耐心详细的告知、说明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应当遵守的诉讼义务和整个诉讼的法律程序等问题,使未成年被告人能够更好的进行诉讼。积极与法律援助单位联系,为部分未成年被告人指定律师进行辩护。少审庭平均每年有30人左右的未成年被告人得到了司法救助。三是庭前进行帮助教育。一般由社会调查员配合审判人员进行,通过和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谈话沟通,了解被告人的心理动态、悔罪表现和可挽救程度,协同其监护人、近亲属等帮助被告人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其危害性,对被告人进行规劝和适当的心理辅导。

  审理中管理。首先,制定帮教计划。案件在开庭审理后判决宣告前,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代理人、所在社区或者其就读学校的负责人等多方组成帮教小组,就以后如何对该未成年罪犯进行帮教、挽救,制订切实可行的方案。其次,全方位进行庭审帮教。一是人民陪审员的帮教。人民陪审员不但参与案件的审理,还要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帮教。市法院少审庭的专职陪审员是七年前经本地教委推荐,经市人大常委会考查任命后,确定的一名经验丰富的中年女教师。在庭审中或庭审后,人民陪审员会主动同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沟通,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积极有效的交流,帮教工作细致到位,发挥了独特的教育作用。二是被害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辩护人的帮教。少审庭在审理案件时会积极联系被害人及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辩护人,使其对非监禁刑未成年罪犯进行帮教。尤其是被害人出庭,从被害一方的角度换位思考,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帮教,能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如:09年6月份少年法庭审理的被告人王某、王某某抢劫一案中,其中一名家住新野县的出租车司机被害人魏某当庭对二被告人进行了批评教育,激动之余又将退赔款400余元退还给了被告人,二被告人受到了极大震动,均表示非常后悔,愿意重新做人,用辛勤劳动来洗刷自己的罪恶。三是社会调查员的帮教以及从学校、妇联、人大代表等各种团体机构中选择热心公益、善于进行心理辅导的干部、群众的帮教,这里的帮教更多的是一种心理辅导。四是尝试性的适用暂缓判决制度。暂缓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经开庭审理后,根据其所犯罪行和悔罪表现,暂不判处刑罚,而是设定相应的考察期并对其进行观察帮教。考察期满后,对犯罪情节较轻、暂缓判决考察期表现良好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考虑适用免刑;对于极少数表现不好的暂缓判决被告人,按其原犯罪事实和情节予以判决。这样宽严相济,既能够挽救人,又能够警示人。

  判决后管理。为了达到最佳的审判效果。采取了七项措施:实施判后告诫制度。即在送达判决书的同时,针对每个少年犯的具体情况,发放告诫书。告诫书内容主要包括该少年犯犯罪的原因、性质、生活环境和以往的表现,提醒在考察期内该少年犯必须要做的事情以及应当注意的问题;督促落实帮教措施。对于非监禁刑的少年犯,可以综合其性格特点、特长爱好和犯罪动机、性质等方面,制定帮教计划,以期达到“有的放矢”,并督促该帮教计划的落实。如审理贾某等人抢劫一案时,贾某正就读于某高中三年级,正是高考前的冲刺阶段,且贾某平时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在综合考虑贾某犯罪行为的动机和性质的基础上,对贾某适用缓刑。缓刑宣告后,审判人员同其法定代理人联系,针对贾某的特点和状况制定了详细的帮教计划。而被告人贾某也向法院表示,自己痛改前非,决心以优异成绩回报社会;定期回访考察。运用人性化的工作方式,以一个长者或者朋友的身份、以拉家常的形式进行考察,并分类施治。对于表现良好的,及时给予肯定和鼓励。对于表现不够积极的,适时予以提醒并提出要求。对有实际困难的,主动予以救助或者积极联系相关单位予以解决;召开座谈会。少年法庭不定期召开由被判处非监禁刑的少年犯及其法定代理人参加的座谈会。在座谈会上先由少年犯汇报近期表现,然后由包括其法定代理人在内的帮教人员根据各自的调查、帮教情况发表评价意见。对于表现良好的少年犯进行表扬,表现不够积极的提出帮助意见,对不同的少年犯进行心理疏导。同时在座谈会上,少年犯互相交流心得体会,促进转化;利用网络帮教。在政府的支持下,逐步创新形成了司法机关牵头,社会、社区配合的帮教网络。少年法庭积极同非监禁刑少年犯所在地的社区或者学校联系,并签订《非监禁刑人员管理双向责任书》,建立相关人员的档案材料,由法院、社区、学校共同对该少年犯进行监管。同时,与市政府有关单位联系,争取资金支持,设立帮教专项基金,为社区矫正提供资金支持,对于有实际困难的少年犯予以相应的财物帮助,从思想深处进行感化;法官一对一重点帮教。即一名法官负责一名重点少年犯,对该少年犯的表现情况、心理状况进行考察、了解和疏导,有困难的及时汇报并帮助解决。为少年犯争取入学或就业机会,对确有困难的未成年人进行资金救助。对于失学的少年犯,通过教委积极同当地学校联系,帮助其复学。对于辍学的少年,通过关工委、就业中心联系当地相关单位,为该少年犯寻找适合其年龄、身体状况的工作。对于暂无生活着落的,在经济上给予适当扶助,促其早日自食其力;建立健全激励制度。对于考察期内表现良好的非监禁刑少年犯,可以以口头表扬、书面表彰的方式对该少年犯进行鼓励,并将此情况告知该少年犯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基层组织,为今后拟实行的前科消灭制度提供考察依据,以此作为对矫正少年犯的一种激励制度。

  延伸管理。在考察期满结束后,对于表现不好的非监禁刑的少年犯继续进行跟踪了解,适时进行回访和帮教,直至他们独立生活为止。在一年一度的座谈会上,仍会召集他们前来参加学习、座谈交流心得。同时,制作信息档案,对判处非监禁刑的少年犯制作了专门的信息档案。该档案包括个人信息、所犯罪行和刑罚措施、帮教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心理辅导报告、适用的激励措施、考察期结束后的表现、延伸帮教的措施和成果。

  邓州市法院少年法庭探索的对非监禁刑的少年犯管理模式,使少年罪犯重犯率大大降低,不仅有效地挽救了失足少年,而且很好的维护了社会稳定。人大代表们在调研中对少年法庭法官们执法为民、维护公平正义、勤勉敬业、探索审判管理有效途径给予充分肯定。(河南省邓州市人大常委会)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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