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贿3871万的国企老总忏悔再证三铁律
来源:
人民网
2010年03月24日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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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副厅级),拥有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职称的张兴波,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核销潜盈资金等手段,将3000万元公款隐匿于他人公司,并据为己有;另外,张兴波受贿871万余元,多次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给国家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2009年9月3日,吉林省高级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终审判处张兴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3月23日《检察日报》)
读这位国企贪官的忏悔,一位高级别、高职称、高级专家的领导干部,在“知天命之年”的鼎盛时期,因高贪贿额而入高墙铁窗,看到高官的落马服刑,不但没有兴高采烈的快意感,反而心情愈加沉重。因为他道出的诸多事实、道理确实让人触目惊心。草原巨贪徐国元、定有6000万贪腐目标的叶树养等贪官们,为何总是高墙铁窗才痛哭流涕后悔迟,张兴波案有何启示?笔者以为,此案再次印证了三大铁律,值得党员干部深思、谨记。
其一,都是贪欲惹的祸,党员干部要克制私欲。“贪如水,不遏则滔天;欲如火,不遏制则燎原。”正是在贪欲的驱使下,大权在握的国企老总张兴波算起自己的“小九九”,“总想着自己手中的权力如果不用,就会过期作废,现在自己手握财权,手里有上亿元的资金进进出出,那些巨贾富商都围着我转,很多人靠着我发了财,可我一旦退了休,离开了这个岗位,自己也就什么都没有了,所以,要趁着还在位,给自己铺垫好后路”。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成了为自己谋私利的工具,何曾想过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当他发现“自己心中的贪念就像饲养在笼中的猛兽,稍有不慎,就会吞噬自己”时,已深陷囹圄后悔迟了。还有多少国企老总、行政官僚在放纵私欲、挥洒权力?可得看好啦!想明白啦!因为权力是把双刃剑,西谚也有云:上帝要让你灭亡,必先让你疯狂!
其二,侥幸心理要不得,切莫高墙铁窗后悔迟。张兴波突破行为底线,有了第一次贪腐,也曾有些忐忑、有些担心,但“几年下来,自己的行为始终没有暴露,我逐渐放下了悬着的心。觉得自己是单位一把手,又深谙会计业务,做的事应该是人不知鬼不觉,应该能摆得平、按得住”、“我自恃受贿的手段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一旦有人追究起来,都有说法。”。正是在这种侥幸心理的支撑下,才一错再错,滑向万劫不复的深渊,贪贿近四千万之巨。剥茧抽丝,真相终于大白,浑水摸鱼只能是痴人说梦!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自己酿下的苦酒只能自己吞!还有多少国企老总、位高权重的党员干部,在抱持这种侥幸心理,在做着、在想做以权谋私的勾当,最好停止那罪恶的黑手、打住那贪占的念头。因为陈毅元帅说得好:“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党和人民在监督,众目睽睽难逃脱。”切莫蹈张兴波覆辙了!
其三,监督制约要强化,莫使干部迷途再难返。完全靠自律是靠不住的,因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大公无私是社会教化的结果。道理很简单,仔细观察婴、幼儿的行为便知。所以,在强化廉洁自律的同时,必须严格制约权力。因为,权力失去监督必然产生腐败,绝对的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正如张兴波忏悔中所感触的:“企业的一把手权力太大,而企业内部又缺乏制约意识和制约机制。正是这种不受制约的绝对权力,使我的犯罪行为畅通无阻”、“加强对一把手的制约,既是对企业负责,也是对领导干部负责啊!”可见内部监督(下级、同级监督)是靠不住的,从“不论是业务主管人员还是财务主管人员,对一把手的服从已经到了盲从的地步”可见一斑。其实,行政体系中又何尝不是?作为下属、同级,谁敢监督一把手、谁愿监督一把手、谁能监督一把手?所以,还是要强化上级领导的责任,黑龙江省委书记吉炳轩说得好:“下属有了贪腐行为,应严肃查处,并要自责、自咎”。不仅如此,要严格坚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上级“一把手”要对下级“一把手”切实负起责任,分管领导要对分管部门“一把手”切实负起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下属出现问题,一律实行责任倒追,决不姑息,绝无例外。否则,“负责”只能是一句空话。同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深入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充分发挥广大群众,各类媒体,特别是互联网等现代媒体的监督作用。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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