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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燃油附加费收取率降3.1%

来源:新京报
2010年04月01日02:49
  本报讯 (记者李媚玲)昨天,民航局与发改委共同发布通知,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将降低3.1%。不过,多家机票销售商对此表示,尚未收到航空公司对燃油附加费进行调整的通知。

  通知称,按照2009年国内航线航空煤油实际消耗量、旅客运输总周转量,同时考虑航空公司自行消化油价上涨成本增支比例不少于20%,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每吨每超出基准油价100元,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最高不超过每客公里0.002818元。

  按此计算,国内800公里以下航线应征23.9元,超过800公里的航线征收44.8元,而目前征收的金额分别为20元和50元。

  根据规定,各航空公司可自行决定收取金额,但不得超过最高标准。昨天多家机票销售商表示,尚未收到航空公司对燃油附加费进行调整的通知。

  昨天,民航局还发布通知,今年第二季度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取整为每吨5200元,较上季度每吨降低10元。

  去年11月12日起,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改为“与油价联动”模式:以每吨4140元为基准油价,航空煤油价格低于基准价停收燃油附加费,超过时由航空公司自行消化20%,其余按照特定公式计算征收金额的最高标准,各航空公司可自行决定收取金额,但不得超过最高标准。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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