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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处置办被曝50万可改判缓刑 称嫌犯自愿赞助

来源:法制网
2010年04月01日14:48

  温州“处置办收钱捞人”调查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温泉 法治周末记者 陈东升 马岳君

  发自温州、乐清

  一篇《温州政府“捞人”收家属五十万承诺缓刑》的博文一经发出,很快被转载至各大论坛。

  当事人陈东晓发帖称,乐清市处置民间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乐清市处置办)“欺诈”其父母,以判其缓刑为条件,要陈东晓父母拿出50万元“助款”。

  但此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乐清市处置办负责人称,陈家的50万元属于自愿主动赞助的“乐助款”。

  50万元就能让一个“非法集资”了390万元的人改判缓刑,乐清市处置办是否有干扰司法公正之嫌?乐清市处置办究竟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机构?3月25日,《法治周末》记者来到温州、乐清两地,试图让此事能有一个较为清晰的脉络。

  “状态”不明不白

  陈东晓现在的痛苦在于,自己的身份不明不白,有罪还是无罪。说是有罪,一审法院的判决已经撤销;说是无罪,法院也没有明确说法。

  陈东晓案件二审的代理律师金克明在被问及“陈东晓目前所处的法律意义上的状态”时说:“我们可不可以把这个问题回避掉?”

  随后,他解释说,陈东晓的案件目前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从理论上来讲,算是“犯罪嫌疑人”,应该处在公安补充侦查的阶段。

  当初陈东晓被逮捕,与其婆婆高秋荷密切相关。

  据了解,高秋荷曾是乐清一个“经济互助会”的会主。2007年底,高秋荷的“经济互助会”崩会,至案发时,共有115名债权人的1.16亿元资金无法偿还。

  陈东晓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愤怒的债权人要求把她关起来,因为她是高秋荷的儿媳。

  陈东晓的父亲陈加敏对当时的情况记忆犹新。2008年3月10日早上,陈东晓被公安局叫去,说问点事情,后来就一直没回去。

  根据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记载,2008年10月13日,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陈东晓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08年11月24日下午,乐清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08年12月15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其刑事判决书中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份以来,陈东晓以自己要投资房地产、炒股票、开店为由,并许以月息2分至3分利息回报,非法向郑曼萍、郑陈华、蔡赛洛、李明等人吸存人民币390万元,并将部分吸存的款项高息转借给高秋荷及王显微等人,从中谋取利息差。法院认为,陈东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东晓告诉记者,听到判决后她非常愤怒,当庭撕毁了判决书。她说,当时借钱的人都是自己的朋友和同事,而且借了之后很快就还了,并且还钱是发生在其婆婆案发之前。她坚称自己无罪。

  2008年12月25日,陈东晓上诉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时该案审判长、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任国权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温州中院认为认定陈东晓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09年3月5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乐清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之后,在2009年4月15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下达的刑事裁定书中显示,在诉讼过程中,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被法院准许。

  于是,陈东晓被“搁浅”了。从2009年4月15日起,直至记者发稿,将近一年的时间里,陈东晓一直处于茫然中。

  收50万元真相

  在陈东晓案中,有一个关键角色,乐清市处置办。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整个温州市只有乐清有“处置民间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从2008年3月10日陈东晓被刑事拘留,到2008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共275天。这期间,陈东晓一直被羁押在看守所。

  看守所外,陈东晓的父母陈加敏和杨碎兰心急如焚。

  由于女婿包建永被定罪关押,陈东晓的案子又迟迟没有结论,5岁的小外孙只能由老俩口照看。陈加敏告诉记者,小外孙天天哭要父母,时不时还发高烧,陈加敏试图为女儿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局和处置办这些单位都去过,主要是和处置办接触。”陈加敏回忆,当时来来回回不知跑了多少趟。

  在陈加敏的记忆中,能将女儿取保候审,他与处置办有过两次关键的接触。以下为陈加敏对记者的讲述:

  2008年11月5日晚上六七点钟,乐清市处置办接待协调科副科长倪献义给陈加敏打了三个电话,让陈加敏第二天上午去柳市镇人民政府一趟。倪献义告诉陈加敏,要为陈东晓办取保候审的话,大概要20万元到40万元的保证金,并让他第二天去的时候带2万元现金。

  陈加敏连夜找到自己所在的翁垟镇九房后村村委会主任陈国安商量,拟定了《关于要求陈东晓取保候审的申请报告》。考虑到20万元可能不行,于是在这份《申请报告》中,陈加敏表示愿意赞助人民币40万元,以及8年前用来给女儿当嫁妆的房子一套,给女儿陈东晓担保取保候审。

  第二天一早,陈加敏、杨碎兰夫妇特意叫上陈国安作见证人,一起到柳市镇人民政府。陈国安在翁垟镇九房后村做了24年的村委会主任,与陈加敏一家交情不错。

  当天上午10点左右,陈加敏等3人在柳市镇人民政府的楼上开了两个会。主持会的人叫叶赞光,之前打过电话的倪献义也在场,还有“5个女的”,陈加敏后来得知,这些人都是高秋荷的债权人。

  坐定后,叶赞光先问债权人认不认识陈加敏,债权人都纷纷说不认识。

  陈加敏告诉记者,叶赞光表示,经过调查,陈东晓没有什么事,今天让陈家押一点钱,让陈东晓出来。

  陈加敏问:“押多少?”

  叶赞光:“随便你押多少。我们和倪科长商量,是让你押40万元。”

  随后,陈加敏将事先拟好的《申请报告》拿出来。叶赞光看了说:“同意,你们按下手印。”于是,陈加敏和杨碎兰当面拿出印泥,按了手印。

  叶赞光看后说:“你回避一下,我们再商量一下。”大约半个小时,叶赞光等3人出来对陈加敏说:“老陈,40万元他们(指债权人)不同意,你出50万元。”

  想到女儿当天就可以出来,尽管杨碎兰坚决不同意,陈加敏还是答应了。

  “叶赞光等又回去做工作,过了一会儿又说不行,要300万元到500万元。”陈加敏说:“此时,已经快下午一点钟了,我说算了。”

  这次会面,就这样不欢而散。

  另外一次关键的会面在2008年12月13日。

  乐清市处置办主任张守奎打电话让他去一趟,于是12月13日上午,陈加敏和杨碎兰、陈国安3人来到张守奎的办公室,当时的办公室不在现在的地址,位于一家宾馆的三楼。

  陈加敏告诉记者,当时的对话是这样的:

  张守奎:“今天叫你来不为别的事。我想,你女儿关在里面也苦,你小外孙见不到妈妈也苦,我想给你把事情了结了,你女儿没有多大问题,可以出来了,出来的时候有两条路给你走。”

  陈加敏:“第一路怎么走?”

  张守奎:“第一条路是你出50万元,你女儿3天之内放出来。”

  陈加敏:“张主任,法院是你家开的?我女儿没罪的话,我可以不出钱。我凭什么要拿50万元出来?”

  张守奎:“不拿可以,第二条路给你走。你女儿不要想出来,案件还在侦查,多长时间没准的。”

  于是,当天陈加敏签了《乐助协议书》。

  同时,处置办出了一个收条:“陈加敏同志:我办收到你乐助的50万元乐助款,帮助解决债权人的困难,若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愿(法院判不了缓刑),则50万元乐助款由我办负责如数退回。”并在该张字条上写上了处置办设在工商银行的卡号。此字条当天并没有盖章。

  陈加敏告诉记者,12月13日那天张守奎很高兴,他说:“老陈,我当了这么多年干部,从来没请别人吃过饭,今天我请你吃饭。”

  12月15日,陈加敏将50万元打到处置办设在工商银行的账户上。处置办在该张收条上盖了章。

  就在打款盖章的当天,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决陈东晓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12月16日,陈东晓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陈加敏与处置办的这两次关键的接触,乐清市人大代表陈国安都在场并见证了全过程。对于“两条路”的说法,陈国安向《法治周末》记者证实确有此事。

  在接受采访时,陈加敏一直对记者说的是为女儿申请取保候审,可是后来乐清市处置办的收条上写的却是“若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愿(法院判不了缓刑)。”对此,陈加敏的解释是,自己的法律知识有限,根本不知道缓刑和取保候审有什么差别,他只知道把他女儿放出来就可以了。

  但是,乐清市处置办接待协调科工作人员谢升明表示,11月6日的时候,陈家的要求还是取保候审,但是12月13日就快宣判了,陈家的要求又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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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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