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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北京城建公司副总受贿40万 另60万交易属借款

来源:北京日报
2010年04月03日09:19

  本报讯(通讯员侯孝文)被控受贿100万元,法院最终认定40万元,昨天51岁的原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传文被海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检方指控称,2004年2月至2006年10月,刘传文先后三次收取从事基建工程的周某行贿款100万元,其中10万元用于购买奥迪轿车,30万元用于孩子出国,60万元是购房款,为此,刘传文把其掌握的一项市政工程项目包给了周某。

  庭审时,刘传文并不认可百万元的指控金额,“应该只能算收了30万元,买房和买车都属于借款。”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在帮助刘传文支付60万元购房首付款后,已经明确提出“亲兄弟明算账”,示意该款需要刘传文归还,购房后,刘传文把房产证交给周某保管,可以认定房产证抵偿了60万元借款,因此该笔款项不属于行贿款。法院最终认定了其他两笔受贿款,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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