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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男子有人买百平米楼当猫屋 被邻居告上法庭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4月09日16:40
  中新网温州4月9日电(记者李飞云通讯员静萱)温州永嘉的冯某,因买了一套商品房给猫儿们“住”,结果被领居告上法庭。

  冯某在温州永嘉县乌牛镇某住宅小区一楼买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作为猫儿们的房舍,而杨老伯和汤老伯就住在二楼和三楼。

  2005年2月份至今,冯某在一楼房子里饲养了多只猫,目前尚有7只,冯某并没有与猫同住。

  自从猫儿们入住后,楼上的居民们就被折腾个够呛,邻居对猫骚味、猫叫声难以忍受,对此意见很大,多方投诉无门后,杨老伯和汤老伯一纸诉状将“猫主人”冯某告上了法庭。日前,浙江永嘉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相邻权益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汤、杨两位老伯共同诉称:猫的粪便、臭气、叫声等严重干扰了自己的正常生活。他们就猫的问题发生矛盾,多次要求冯某给猫儿挪个地儿,并通过当地媒体进行曝光。

  2009年9月8日,永嘉县公安局乌牛派出所以冯某饲养多只猫,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为由,对其处以警告处罚。此后,冯某一直没有将猫迁出,继续饲养。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冯某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使用,本身并无不妥,他人亦无权干涉,但其行为仍应遵循有关的法律规定和风俗习惯等,应以不损害到不动产的相邻各方的合法利益为限。相邻各方也有在一定限度内的容忍的义务。

  本案中,冯某饲养多只猫(目前为7只),且本人没有与猫同住,根据本案有关证据,该行为确已影响到不动产相邻人的合法权益,并且超出了一般的容忍程度。现两人要求冯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理由正当,冯某应负有将该影响降低到不动产的相邻各方能够容忍的程度的义务。

  故法院判决冯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迁出饲养在小区一楼商品房的猫。
责任编辑:刘士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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