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报道:一块地它总得有个主,而江苏涟水县却出现了一件咄咄怪事,县政府卖出去的地,并积极主动帮买方办理土地使用证,却在9年后称买方违法,吊销了土地证。自此,此地无主。
政府卖地,卖家办学
这块地目前是涟水圣特外国语学校(以下称外校)的教学区,该校为当地招商引资两家合资办学。早在2009年11月16日以前,外校还拥有这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已被县政府吊销。外校的大股东认为县政府此举完全非法。
记者了解到,外校始建于2000年。在此之前,此地块是涟水县政府的办公区域。当年1月5日,涟水县人民政府与中外合资南京圣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圣特公司)签订《协议书》,达成了“县政府将政府办公区域28.39亩及其建筑附属物7258.65平方米有偿出让给圣特公司,用于创办圣特双语学校”。县政府出让土地的总额为790万元,县长刘文宇和圣特公司老总戚圣宽签字加盖了公章。
同年1月21日,涟水县人民政府又与圣特公司签订了《协议书》中所涉地块的《房地产买卖契约》。该契约中第一条就注明了“县政府将县政府大院办公楼等出售给圣特公司”。但是在随后帮圣特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中,该使用权类型却由《协议》和《契约》中的出让土地变成了划拨土地。划拨土地的性质,就意味着圣特公司那790万元白给。
而令圣特公司庆幸的是,当地国土部门承认这是申报填表的失误,于是在2002年4月,圣特公司与外校另一股东涟水中学共同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时,将使用权类型更正为出让土地。该地块使用权归外校。圣特公司以该地投资,成为了外校的大股东。但是好景不长,在外校运作9年后,涟水县政府一纸决议吊销了外校的土地使用证。
法律界:政府滥用处罚,干涉司法审判
据介绍,外校土地证被吊销前后,外校的董事长戚某正在服刑,圣特公司向董事会填补人员被外校小股东涟水中学方面拒绝,外校完全把持在涟水中学手中,加之涟水中学因为造假材料欺骗上级,达到独统外校的事实,在法律意义外将大股东圣特公司挤出了董事会。涟水中学的造假暴露后,圣特公司出于无奈,于2009年6月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东身份和出资比例、确认已出资实物、确认有推举董事的权利。
2009年11月,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18日开庭审理此案。开庭时外校却拿出了涟水县政府11月16日作出的吊销外校土地证的行政处罚文书,以此为由提出中止审理。此案搁置。
圣特公司说,在那时才明了,为什么涟水县政府单单在这个审判的关口吊销土地证,而在涟水中学把持下的外校为什么在这时拿出了县政府对其自身的处罚决议,来阻止法院的审理。
说起涟水县政府作出的这个处罚决定,法律界人士将其总结为,涟水县政府作出处罚的依据不准,处罚的主体和受罚者不一,这明显的是为了处罚而处罚,东拼西凑的牵强之举。
法律界认为,这起股权官司,本应等待法律的判决。涟水县政府的一纸吊销决定,将催动涟水中学把圣特公司实物投资的土地收过去,造成圣特公司没有实物投资的假象,必然影响法院的审判,圣特公司有可能血本无归。
土地出让金究竟该谁付
该处罚决定中称“2000年1月20日,圣特公司在没有向涟水县人民政府支付房地产受让价款、没有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真相,申请土地登记,骗取土地使用证(土地取得方式为划拨)。2002年4月,圣特公司与涟水中学持此证向县国土局申请名称变更登记,过户到外校,取得了新的土地使用证。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六十一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吊销外校持有的土地使用证”。
通篇文书只说圣特公司隐瞒真相,骗取土地使用证,但是却没有说明圣特公司是如何隐瞒真相的,都隐瞒了什么真相。圣特公司对此提出了反驳,行政处罚必须要有违法事实。
圣特公司认为,所谓隐瞒的真相,无非就是一些矛盾的焦点。县国土局为招商引资主动帮圣特公司办理土地使用证,在发证过程中,圣特公司没有隐瞒任何真相,也没有可隐瞒的必要,与县政府的买卖已成事实,一切按照和同办,更没必要提供虚假材料。于是在没有完全缴清土地购买款项的情况下,涟水县政府积极主动地为圣特公司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证据显示,圣特公司在将土地使用权过户给外校之前,已经足额缴清了土地出让款,过户是合法的。圣特公司说,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过程中出现的登记瑕疵,那是国土部门的事情,他们有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与核对。工作人员不负责任造成登记错误,怎么可以当成处罚圣特公司的依据呢。
法律界人士指出,处罚决定中的“圣特公司没有办理出让手续、未缴纳土地出让金”一说,则更是于法无据。也正如涟水县政府在决定中所引用的那些法律条款,据此条款,土地出让金应该是由卖方涟水县政府来缴纳的,买方圣特公司没有这个义务缴纳。况且,在双方签订的出让《协议书》中明文“协议签订后,按照法定程序,涟水县政府及时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
圣特公司认为,涟水县政府在没有搞清圣特公司有无违法事实的情况下,于法律不顾,在事情发生9年后要打股权官司了才吊销土地证,如此硬生生拼凑起来的处罚,正是为了配合涟水中学应接的股权官司,招商引资已无成信可言。
涟水县政府吊销外校的土地证究竟为哪般,记者将继续关注此案。
合作人身陷牢狱 江苏涟水中学申报造假材料独控学校
中国江苏网报道:江苏省涟水县圣特外国语学校(以下称外校)10年来一直是有两家股东的。可是在2008年,该校小股东涟水中学(以下称涟中)却突然单方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造假的资料,以得到新证审批,达到不承认大股东,由涟中校长自封外校董事长独统外校的目的。事情暴露后其法人证遭扣压,一时师生间谣传学校没有资质了,观望,去留,众人恐慌。
矛盾源起投资款
外校创建于2000年,是中外合资南京圣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圣特公司)和涟中合资办学。圣特公司当年购买了涟水县原政府办公大院及附属建筑作为办校投资。从外校办学资质的历史资料上显示,外校的董事长和法人都是大股东圣特公司的老总戚某。
外校经过不断的基础建设后,2003年11月16日,两家股东招开董事会议形成决议,决议确认了圣特公司以购买该地块投入办学,占股51%,涟中出资占股49%。双方合作非常融洽,外校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获得了丰收。
直到2005年,作为股东之一的涟中新一届领导班子参与董事会后,涟中方面提出,圣特公司投资办学的资金,其实是涟中的投资款。指责圣特公司拿涟中的投资款充抵圣特公司的投资。
对此,圣特公司表示,圣特公司收购了涟水县政府原办公大院及建筑物作为投资,且这些实物都已经变更到外校名下,履行出资义务很清楚。
据圣特公司介绍,涟中将投资款交给外校后,涟中也就获得了外校的股东权利,同时这笔钱就归外校所有。而外校内部施工建设需要花费,外校将这笔钱支付给工程施工方永盛公司作为工程款,这笔钱就归永盛公司所有,同时永盛公司建设了等值的校舍交予外校。
而恰恰出于圣特公司老总戚某和永盛公司的社会关系,永盛公司将部分工程款帮圣特公司支付给了县政府购买地皮和房产投入外校,遂引发涟中的责问。
法律界人士就此矛盾分析说,这笔钱走来走去,但法律关系很明确,钱的性质也很清楚,这笔钱无论到哪都和涟中没有关系了,涟中之所以这样认为,是指钱的最初出处,如果此问题离开具体法律关系的考察,按照涟中的逻辑,到最后只能说,涟中的这笔钱是学生交的,那这笔钱就应该是学生的了。
小股东篡权 大股东入狱
据圣特公司介绍,涟中新领导班子中的校长,此前一直是外校的董事成员之一,外校的历届董事会决议他是知晓的。2004年,涟中该校长以外校若干年没有分红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继而又如上文所说不承认圣特公司的出资事实,认为圣特公司挪用涟中投资款。涟水警方开始介入调查,认为戚某涉嫌职务侵占,对其侦查并拘留。2008年,戚某与学校财务负责人邱某分别获刑。圣特公司以及代理律师拿着大叠的资料证据,单方面一致认为这是冤案,目前当事人仍在申诉中。
圣特学校董事长戚某二人身陷囹圄后,外校董事会只剩下3人,其中涟中方两人,无法行使董事会职能,圣特公司立即派人前往填补,却始终未能如愿。但这并不影响圣特公司对外校的控股事实,圣特公司依然积极多方协商要求填补董事会,多次派人前往涟水县找相关领导汇报情况,要求协调处理,却总是没有具体的答复,再找涟中校长协商此事,也是无果。圣特公司说,涟中方面不承认圣特公司的股东事实。
外校董事会缺人的状态就这样一直持续了多年,直到2008年12月25日,由涟中把持的外校剩余董事成员突然向淮安市教育局和淮安市民政局提供了内容不一样的外校办学章程,居然5名董事都在上面签了字,想以此达到不承认圣特公司的股东事实,得到涟中独资办学的法人证正副本。两份章程中显示的单位主体都是外校,在外校举办者一条中,提交给教育局的资料如实写着涟中和南京圣特公司,而提交给民政局的资料中却只写着涟中。
业内人士向记者介绍说,民办学校审批首先得通过教育局,但是教育局审核材料后只出具一张表格盖章,证明此章程已经审核过了。所以涟中才钻了这个空子,拿此表格和造假的章程再去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骗取审批。
不仅如此,按照审批要求,外校所有董事必须签字,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到民政局备案。而戚某仍在服刑,可这份章程不仅提供了戚某二人的签字,还假造了一张邱某的身份证。
就外校董事涟中方造假身份证的事实,记者通过警方进行了求证。备案的邱某身份证户籍是南京市江东镇所街一队,记者知道南京从来没有过一个江东镇。但谨慎起见,还是通过警方调查在全省户籍资料中查询邱某,结果显示全省只有两个叫这名字的,在南京还真有一个,却是广西来南京的暂住人口。另一个是姜堰户籍,正是涉案的邱某。戚某和邱某对此事都书写了声明,指责涟中方的造假行为。
淮安市教育局和民政局上当后,涟中如愿拿到了审批件,涟中校长成了外校的董事长,在法律意义外对外校进行“控股”。但事后终于败露,其法人证书正副本在年审时被扣压。
在涟水中学,其办公室主任接待了本网记者。了解来意后,他向记者表示:这个事情任何一家媒体记者都无权采访,此案已经移交淮安中级法院立案处理。本网记者记者将继续关注此案。
中国江苏网记者 米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