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问责 引咎辞职照样需公开道歉
《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渝委办发〔2010〕1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由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近日颁布实施。《实施办法》是市委、市政府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最近,中共重庆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徐海荣就《实施办法》颁布实施的有关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记者(以下简称问):请您谈谈我市近几年来开展问责工作的情况。
徐海荣(以下简称答):2004年7月,我市出台《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在全国首开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化之先河。5年多来,全市共实施问责206例,追责216人。通过实施问责,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明显增强,党政机关的执行力、公信力得到提高,对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问:请您介绍一下《实施办法》的调研审议过程。
答:200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市委第74次常委会明确要求市纪委监察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法制办、市人保局共同调研起草《实施办法》。2009年8月中旬至9月上旬,形成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同年9月上旬至下旬,在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征求意见,并相继召开多次座谈会,认真听取区县(自治县)及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等方面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形成了《实施办法》送审稿;同年10月至11月,征求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的意见,作了修改完善;同年12月15日、25日,市委组织部部务会和市纪委常委会先后审议通过送审稿;2010年2月1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送审稿并提出修改建议,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今年3月26日,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了送审稿。
问:《实施办法》对《暂行规定》作了哪些补充和细化。
答:作为对《暂行规定》的细化和补充,《实施办法》从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切入,主要在十一个方面作了细化和补充:
一是划分问责对象的责任。比如,《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问责对象的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二是量化问责情形中的模糊规定。《实施办法》第五条将《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较短时间”量化为“六个月”。
三是细化问责方式及适用。《实施办法》第八条对问责方式的设定与《暂行规定》的第七条保持一致,即设定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五种,并规定停职检查时限“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第十二条规定,“停职检查期满后,是否恢复履行职务,由组织人事部门报问责决定机关决定”。
四是增加免责条款。《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发生失误,造成损失,但工作措施的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没有牟取私利,没有恶意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问责”。
五是赋予行政首长问责启动权。《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政府、政府工作部门或者行政首长认为需要实行问责的,可以指定监察机关(机构)或者人事部门调查”。
六是明确对调查机关和被调查对象的要求。《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问责调查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问责事项进行调查。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调查”;第十七条规定,“调查机关一般应当在7日内完成调查工作;情况复杂的按程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第十八条规定,“对不需要实行问责的,经问责机关决定后,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本人说明调查情况”。
七是增加问责决定的执行要求。《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将问责决定的生效时间明确为“从作出问责决定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二条将问责决定书的送达时间规定为“作出问责决定后7日内”;第二十五条增加拒绝执行问责决定的处理办法,即“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先免去职务,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八是增加申诉处理办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补充了申诉复核程序和申诉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包括维持问责决定、变更问责决定、撤销问责决定三类方式。
九是补充对问责工作人员的要求。《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增加利害回避规定,第三十三条增加责任追究规定。
十是增加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衔接。《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处理,处理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一是增加与《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衔接。《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问责,问责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问:《实施办法》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答:《实施办法》的内容,主要包括问责对象、问责主体、问责情形、问责方式和问责程序。
问责对象,即对谁问责。《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乡(镇、街道) 党政领导成员。”同时,《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问责主体,即谁来问责、由谁问责。《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就是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有相应干部管理权限的领导机关是问责的决定主体,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是开展问责的执行主体。
问责情形,即在什么情形下启动问责。《实施办法》从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出发,结合我市多年来开展问责工作的实践经验,在第五条设定了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职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滥用职权实施违法行政行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用人失察失误等应当问责的情形。
问责方式,即责任的承担方式及其适用。《实施办法》第九条设定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五种问责方式。第十三条对适用对象被问责后的评优评先限制、任职限制和规范安排使用作出明确规定。
问责程序,即怎样开展问责。《实施办法》第三章共设定21条对问责程序作专章规定,具体规定了开展问责工作的步骤和方式。
问:请您介绍实行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的关系。
答:党政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都是对领导干部追究责任的方式,这三种追责方式各自相对独立,并行不悖。《暂行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作了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对党纪政纪处分作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对刑事处罚作了明确规定。
在执行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实行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的关系。一方面,实行问责不能代替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问责后仍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被问责者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另一方面,并不是对实行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都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在实行问责后,是否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刑事处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实施办法》在第四条对实行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刑事处罚的衔接作了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问:请您谈谈如何贯彻落实《实施办法》。
答:一是要加强学习。要把学习《实施办法》纳入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学习计划,作为建立学习型党组织近期学习的重点内容,切实提高党政领导干部对贯彻执行《实施办法》重要意义的认识,准确把握问责制的内涵,自觉接受监督,切实负起责任。
二是要加强宣传。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实施办法》,提高社会各界对问责制重要性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的认识和理解,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加全面地认识市委、市政府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决心,为做好问责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三是要严肃实施问责。制度的生命力和权威性取决于执行力,再好的制度若不执行就会形同虚设。纪检监察机关要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党委、政府严肃查处问责案件,“问责一人,教育一片”,充分发挥问责制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我市干部队伍执政能力建设,促进重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更好更快地发展。(来源:华龙网-重庆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