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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作中介卖肝肾收高额费用 供养活体资源(图)

来源:北京晚报
2010年04月15日16:50

寻找、供养愿意出卖器官的人群,然后为病人提供可移植的肝肾,一个从事器官买卖的“中介”团伙以此赚取高额中介费。今天上午,以刘宇为首的4名团伙成员在海淀法院出庭受审,因我国刑法尚未规定非法买卖器官罪,检方以“非法经营罪”对其起诉。

    寻找、供养愿意出卖器官的人群,然后为病人提供可移植的肝肾,一个从事器官买卖的“中介”团伙以此赚取高额中介费。今天上午,以刘宇为首的4名团伙成员在海淀法院出庭受审,因我国刑法尚未规定非法买卖器官罪,检方以“非法经营罪”对其起诉。


  庭审现场

  当庭承认检方指控

  上午10点11分,法警押解着刘强胜(别名刘宇)、杨世海(别名阿阳)等4人走进法庭。26岁的“中介”老板刘强胜进入法庭时先看了看旁听席,但旁听席上大多是记者,没有家属。

  该团伙曾交代做过4起器官移植生意,但经过调查目前只核实1起案件。4人当庭对法官确认了检方指控的事实。

  刘强胜说,他给“供体”杨某做中介,中间的手续是患者给办的,他自称“没有给医院出具什么手续,当时不知道还要有证明。”

  刘强胜给“供体”杨某做中介,给了杨某2.5万元,自己拿到9万元,后来给了中间人吴某等5万多元,除去住院费后还剩下2万元。

  杨世海告诉法官,他负责供养“供体”,最多曾养过10个“供体”。

  案件回顾

  19岁卖肝人遭群殴

  2009年5月底,在西直门发生了一起因卖肝引发的群殴案件。被殴男子杨某只有19岁,他从湖北来京后通过“中介”联系,将自己的部分肝脏以病人“侄子”的名义移植给病人。杨某付出巨大的身体代价,但从“中介”老板刘宇手中只拿到2.5万元,比原定的3.5万元少了1万元,而刘宇向病人家属收取的费用是15万元。

  杨某以报警相威胁向刘宇索要,却遭遇20多名陌生男子的殴打。杨某被警方送往医院时,“全身多处外伤”,而且“体内有感染,随时有生命危险”。

  随后警方根据这一线索,打掉了以刘宇为首的非法买卖器官中介团伙。

  老板自述

  当掮客比卖器官赚钱更多

  作为“中介”老板,26岁的刘宇也曾当过器官“供体”。他肚子上有一道醒目的长条状刀痕,那是他2008年12月为了救病重的父亲,通过“中介”将自己60%的肝脏卖出后留下的疤痕。当时刘宇拿到了4.5万元的报酬,但他后来发现当掮客比卖器官赚钱更多,便开始深入这一黑市。

  2009年2月,刘宇通过网络联系到阿阳等3名同伙,组建起非法买卖器官的中介团伙。和刘宇的经历相似,阿阳曾于2008年9月卖掉了自己的一个肾。

  刘宇负责寻找急需手术的病人和提供器官移植的“供体”,而阿阳等人为“供体”提供食宿、配型体检、医疗等“一条龙”服务。最多时,集中供养的“供体”有十二三人,最小的19岁,最大的25岁,均被安排住在河南,享受免费的食宿和医院检查。

  每次病人家属均交给刘某十多万元酬劳,刘某将给“供体”的住院费、酬劳等扣除后,纯收益大约在2万元左右。但刘某交代,做买卖器官的黑市交易风险很大,如遇到“供体”做完手术后发生感染,不仅挣不了钱,还会“赔钱”。“有一次‘供体’身体状况不好,又多做了一次手术,倒贴了1万元。”

  全套假程序都可以做下来

  刘宇在看守所表示其落网的原因是“入门时间短”、缺乏经验,他自言活体器官移植的黑市“大到不敢想象”,圈里还有一些“大哥级”的“中介”,而自己只是一条“小鱼”。他说,有的职业中介专做港澳台的患者;更厉害的中介是做到中国移植的外国患者,“一条龙服务,全套假程序都可以做下来”。

  阿阳交代,只要有开展器官移植资质的三级甲等医院,都会被中介盯上,而“全国有100多家‘三甲’医院,你说市场有多大?”

  记者调查

  “网络覆盖各移植医院”

  据了解,我国由于缺乏可供移植的人体器官,每年只有1%左右的病人能够实现移植愿望,巨大的供需缺口催生了器官买卖的“地下市场”。

  记者在网上搜索引擎输入“卖肝卖肾”,找到数万个搜索结果,其中包括以公司或个人名义打出的广告。更猖獗的是,有的“中介”还在著名门户网站上建立了博客,取名为“器官移植”或“肝源肾源”等,博文全部都是买卖器官的广告。

  这些网上广告分为寻找患者和“供体”两种内容。寻找病人的广告声称“网络覆盖全国各大城市的三甲移植指定医院”,“长期备有大量合格的符合移植要求的A、B、O型肝源和有配型的肾源”。

  而寻找“供体”的广告则要求应征者符合一定的身高、体重标准,“年龄28岁以下18岁以上,无残疾和疾病”等,并称可提供免费的检查和食宿、路费,合格者“会在最短的时间安排手术”。

  检察官说案

  刑法没有器官买卖罪

  记者采访了办理此案的海淀检察院检察官邱志英,她介绍,这可以说是北京查办的首起非法买卖器官案件。

  检察官在起诉时发现,《刑法》并没有直接针对器官买卖行为的罪名。2007年公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规定,不允许任何人或组织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检方便以“非法经营罪”进行起诉,该罪指经营“不允许自由买卖的物品”。

  据悉,目前还有该案牵出的其他卖肾案件正在审查,其中涉及到的大医院有三四家。但检察机关在审查时并未发现院方或医生有涉案的情况。

  医院身份审查有漏洞

  2007年5月,我国第一部关于器官移植的行政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施行。但该条例未涉及人体器官捐献体系如何建立、如何操作等具体事项。器官捐献体系的缺失,也促使器官买卖地下活动异常活跃。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办案人员介绍,由于各医院在审查身份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漏洞,使得一些“供体”能够冒充病人的亲属提供器官。医院只需患者和“供体”提供身份证、户籍证明和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即可完成审查。但对于假身份证、假证明等,医院并没有能力辨别真假。

  病人家属因急于做手术,往往自愿为“供体”购买假身份证、办理假派出所证明。案发后,病人家属往往因“供体”的救命作用,不愿配合执法部门的调查,导致此类案件取证艰难。

  本报记者 王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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