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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黔江黑老大终审被判16年 犯有抢劫等六宗罪

来源:重庆商报
2010年04月18日00:47

  犯抢劫故意伤害等6宗罪

  黔江“黑老大”终审被判16年

  本报讯(记者 陈保发 通讯员 镇聪 冉江华)前日,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黄仕章等15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等一案进行二审宣判,依法驳回黄仕章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对黄仕章有期徒刑16年和其余14名被告人所处刑罚的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05年起,黔江区人黄仕章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张维祥、童川江、龚陨等人,通过开设茶馆、参与赌博等形式聚敛钱财以维持组织活动,并购买刀具、木棒等作案工具,对部分人员实行统一食宿、通过一定的纪律来约束成员行为,逐渐形成以黄仕章为组织、领导者,张维祥、童川江、龚陨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为谋取非法利益,黄仕章先后在黔江城区金冠酒店、黔洲宾馆、河滨西路、东鹏茶馆、天龙宾馆、两江水岸茶餐厅、富豪之星洗脚城、鹏达宾馆及其租房处等地开设流动赌场赌博。期间,张维祥、龚陨、刘育忠等人均在黄仕章开设的流动赌场内帮忙抽头、倒茶水服务或打扫卫生,黄仕章通过发放工资、请吃饭的方式给其组织成员支付生活费用。

  2008年底,黄仕章因赌场经营不善,要求张维祥、龚陨、童川江自行解决生活所需,以维系组织发展。尔后,张维祥、童川江、龚陨等组织成员便利用其强势地位及采取暴力手段劫取、敲诈、殴打被害人,进行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并将违法所得的部分分给参与的组织成员或请客吃饭以笼络组织成员。

  从2005年至2009年5月期间,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黔江区实施故意伤害、抢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包庇、窝藏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重大影响。

  2010年1月15日,黔江区法院对黄仕章等人涉黑案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窝藏罪、故意伤害罪、包庇罪、寻衅滋事罪合并判处被告人黄仕章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5000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00元到10000元不等的罚金。(其中被告人龚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2年,与其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9月10日被重庆四中院判处的有期徒刑15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0年。)

  重庆四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重庆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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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士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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