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庭审中的郑民生。 |
南平郑民生终审判死
驳回其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请求 受害人八名家长已提起诉讼状告学校
昨日上午10时左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对郑民生故意杀人上诉一案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而本次审判,仅有4名被害学生家长前来听审。
就在法院开庭前一日,有8名受害人家长和学生向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状告受害学生所在学校南平市实验小学保护学生不尽责,要求学校总共赔偿530余万元。 文/图 本报记者 杜安娜
4月8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郑民生故意杀人罪成立,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郑民生当庭表示要上诉。他提出:其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系女青年叶某散布有损其声誉的言论,并对其陷害,应对叶某追究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最后陈述仍强调“叶某”
早上8时,被法警带入法庭的郑民生明显仔细整理过,身着黑色西服,外套南平看守所031号橙色背心,头发整齐,胡子也刚刚刮过,只是表情一直很焦急——这将是他最后一次在法庭上做陈述。
在庭审中,郑民生对一审出示的视频行凶截图以及犯罪事实过程供认不讳。在检查员质询阶段,郑民生还坚持称,杀人是遭人迫害所致,应对叶某追究责任。他在庭上承认杀人是为了转移矛盾、扩大影响。
但是,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查员宣读了叶某和叶某父亲的笔录,其中都表示,她和郑民生只是普通朋友,最近5年都没有密切接触,即使路上见面也只是点头而已。郑民生则完全否认检查员笔录内容,但他承认,自己并没有亲耳听到叶某造谣,只是从邻居那里听说。
9时左右,郑民生在二审的最后陈述中说,如果没有叶某及其家人联合他人陷害,就不会导致3·23案悲剧的发生。郑表示,自己也是悲剧,肯定会被判处死刑,但如果没有查清原因,他和被害的那些孩子也不瞑目。
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意见称,上诉人郑民生故意杀人的前因没有事实依据支持,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郑民生因追求女青年叶某及朱某某不成,无端怀疑原单位负责人从中作梗,又认为叶某散布有损其声誉的言论,欲对其陷害,遂怀恨在心,欲行报复,唯恐对成年人行凶难以得逞,即萌生了杀害幼小小学生之恶念,以达泄愤报复之目的。
上午10时,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认定郑民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郑民生故意非法剥脱夺他人生命,致8人死亡,5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犯罪过程中,上诉人郑民生为泄愤报复,事先携带凶器,侵害对象明确,预定杀人数目,观察作案现场,确定作案时机,犯罪步骤清晰,杀人意向坚决,并利用其所具有的专业知识,选择人体要害部位行凶,积极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实属有预谋有计划的故意杀人犯罪,且归案后毫不悔罪表现。
上诉人郑民生犯罪手段特别凶残,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巨大,不具有任何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其请求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应予以驳回。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法律规定,对郑民生的死刑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受害家长向学校索赔530万
此次二审,只有4名受害人家长到庭。“家长们不想在这个人(郑民生)身上再浪费时间,一审的时候只是来看看他是谁。郑民生精神没问题,都是他不思悔过的表现,死还要拉人垫背,这让人很伤心。”
“对郑民生精神鉴定的结果,法院最终没有宣布。”参与听审的著名公益律师郝劲松说,“法庭上,他的情绪似乎介于正常和异常之间,有‘被害妄想’的症状。不过在法庭上,他反驳检察官说‘你这样说对我是不利的’,思维又显得相当清晰。”
前日下午,被害的13名学生中,有8名受害人家长和学生向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递交8份诉状,状告受害学生所在学校南平市实验小学保护学生不尽责,8份诉状要求学校共赔偿530余万元。
8份诉状中,4名死亡学生家长均要求学校赔偿90万元左右,包括赔偿金、丧葬费、家长的误工费、住宿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名受伤学生家长则索赔医疗费、护理费、家长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36万~46万元不等。
无偿律师团已抵南平
作为该案代理律师,著名公益律师郝劲松等5名北京律师组成律师团已到达南平,他们将为该案提供无偿法律援助。
郝劲松认为学校存在明显的过错,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首先,南平实验小学的管理过错为郑民生提供了作案的机会,激发其犯罪意念,客观上也扩大了犯罪的后果。第二,学校安保存在巨大漏洞,在突发的暴力事件面前,学校不能为学生提供及时有效的人身安全保护。
郝劲松还建议,面对日益尖锐的校园安全事故,我国《校园安全法》亟待建立,可以借鉴加拿大、美国等中小学校园管理,专门派驻校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