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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年内将完成地方性法规清理 解决不一致问题

来源:南方日报
2010年04月21日09:59

  南方日报讯(记者/叶明华通讯员/陈洪)记者昨日从深圳市人大获悉,深圳市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已全面展开。此次法规清理的范围是截至2009年底深圳市全部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含特区法规和较大市法规)和法规决定,共156件,其目的是找出现存法规中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作出及时修改、修订或废止。

  “有些领导竟不知自己部门有多少法规”

  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上,深圳有特区立法和较大市立法两种立法,两者在立法权来源、立法权限和使用范围上存在较大差异,特区立法来源于全国人大的授权,而较大市立法来源于《立法法》。

  据了解,截至2009年底,深圳利用这两个立法权共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共156件。“这些法规对深圳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促进、规范和保障作用,同时也为国家在相关领域的立法提供了重要的借鉴,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中一些法规条文已经不适应当前的需求,我们应该与时俱进地予以清理和修订。”深圳市人大副主任周光明在法规清理工作动员大会上说,“有部门领导曾经打电话给我们,让人大帮忙查一下他们部门有多少法规,一个部门的领导还这么糊涂,正好利用这次机会,好好地摸摸底,把不合时宜的法规条文清理一下了。”

  据了解,此次法规清理的重点在于解决法规和法规性决定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具体表现为法规或法规性决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国家确定的区域发展战略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一致的;法规或法规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的。在清理中发现其他问题的,可以一并梳理和研究,但不列入本次清理范围,在以后的年度立法计划中逐步解决,而2010年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不纳入此次清理范畴。

  不利于落实珠三角纲要的法规将被清理

  记者翻看了深圳市人大下发的《深圳市地方性法规清理范围及清理标准(讨论稿)》发现,该文件针对法规的“适应性”、“协调性”和“一致性(合法性)”分别制定了不同的评价标准,而在“一致性(合法性)”方面,特区法规和较大市法规还采用了不同的标准进行细化。“因为这两者的立法依据和立法权限不同,必然要求在评价立法的一致性方面分别制定不同的、针对性强的评价标准。”

  在“适应性”这一评价标准上,记者发现,除了“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否符合国家改革开放、建立健全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形势”,以及“立法是否符合遵循科学发展观,体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这两条常规的判断以外,还要求相关法规要“体现深圳在管理体制和机制方面的改革、创新和探索精神”,以及“符合深圳建设国际化城市的需要”,“有利于促进深圳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此外,该标准还把“立法是否有利于落实《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10)》以及《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作为评价标准列入其中。

  “谁提出的议案,谁负责清理”

  根据全国人大的要求,深圳此次法规清理工作,原则上要在2010年底前完成修改和废止的立法程序,其他需要修改的,可以列入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适时加以修改。为了保障法规清理工作有序展开,深圳将组成法规清理联合工作小组,小组由市人大法委牵头,由各委员会抽调一名从事立法工作的人员与深圳市法制办以及深圳大学法学院、市法制研究所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负责拟定法规清理标准,研究法规清理的具体问题等综合性工作。

  据了解,此次法规清理工作将按照“谁提出的议案,谁负责清理”的原则进行:法规案由市政府提出的,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法规清理,提出处理意见,并送市人大对口联系委员会和联合工作小组;法规案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主任会议委托市人大有关工作委员会提出的,由相关委员会组织清理,提出处理意见并对市法制办提出的相关法规清理意见研究后的清理意见,送联合工作小组,该项工作要求在8月3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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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静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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