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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男子带“90后”女友贩毒 双双获刑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4月25日15:13
  中新网宁波4月25日电 (记者 何蒋勇)17岁的小方(化名)本在湖北某学校读书,去年,临近毕业的她在学校的安排下来到浙江余姚的一家工厂实习,很快认识了伍小刚,并建立了恋爱关系,此后两人走上贩毒的道路。近日,法院对两被告分别作出了一审判决。

  被告人小方,女,1993年1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松滋市,初中文化。

  2009年6月,临近毕业的她和另外10多名同学在学校的安排下,来到余姚的一家工厂实习。在工厂实习的过程中认识了同厂的工人伍小刚,并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

  伍小刚是贵州人,年龄才20出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7年8月10日刑满释放。2009年9月下旬,伍小刚辞职到了宁波,受毒贩“阿豪”(又名“阿飞”,另案处理)雇用,以日薪200元为其送海洛因到指定地点贩卖给吸毒人员。

  而此时,小方的实习期也满了,和她一起来余姚实习的同学都回学校了。由于父母离异,小方并不想回湖北老家,再加上伍小刚一直打电话叫她去宁波。

  到宁波以后,小方和伍小刚住在宁波市江东区桑家村的暂住房里,每天的生活来源就是伍小刚帮别人送毒品的200元报酬。刚开始一直是伍小刚一个人去送毒品,一段时间后,伍小刚提出让小方一起去,因为小方是女孩,毒品放在她身上不容易被人怀疑。小方一方面对送毒很好奇,另一方面也不想拒绝男友,便答应了一起送毒的要求。

  2009年10月13日至11月10日期间,在伍小刚接到“阿豪”的指令后,小方和伍小刚一起到宁波市江东区波波城小区对面的好又多超市门口,八次将各0.2克、二次将各0.3克的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周某、李某,得款2200元。

  2009年11月中旬,根据群众举报,伍小刚在贩毒现场被抓获,之后小方也落网了,并被公诉机关以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小方的父母也来到了宁波,离异的他们对小方的犯罪行为感到非常痛心,并且也为自己的离异对女儿造成的影响感到十分后悔。经过江北法院少年庭法官的耐心教育和劝导,小方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并表示一定会改过自新;而小方的父母也希望能够将女儿带回家乡好好教育,为了女儿他们决定复婚。

  近日,江北法院对两被告分别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伍小刚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单独或多次伙同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27.799 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同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又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小方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多次伙同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小方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法判处小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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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士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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