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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按新规定调整政策 首次限制购经适房后资产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4月27日16:49
  今后,对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昨天对外公布《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部分地方经济适用住房存在的准入退出管理机制不完善、日常监管和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做出了有关规定。

  住房新政·发布

  骗购经适房一旦查实须退还

  《通知》要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如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

  对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对不作出说明或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

  《通知》还要求,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和工作机制,积极推动部门信息共享,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再购房须退经适房或补价款

  经济适用房主要保障对象是低收入群体,是为了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因此,《通知》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对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通知》还规定,已经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退出手续或补交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通知》要求,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也可委托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单位定期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

  《通知》还提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由各地结合当地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实际情况确定。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大幅度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并适当扩大供应范围。

  将定期制定上市补缴款标准

  按照规定,经适房上市,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并取得完全产权。为此,《通知》要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个人是否已缴纳相应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成交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房屋登记、租赁管理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租赁备案登记时,要比对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

  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应当暂停办理其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备案,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停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并及时通报住房保障部门。 《通知》还要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各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定期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的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交易价格低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的,依指导价格缴纳相应的土地收益等价款。

  住房新政·买卖

  难禁中介代理

  租售经适房

  《通知》规定,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对此,北京中原三级市场研究部总监张大伟认为“比较虚”。张大伟表示,经适房禁租规定一直存在,但事实上北京的经适房不仅大量出租,而且很多是群租,“这些房子面积很大,有的200多平方米,因为是经适房,业主不是很在意,一般都交给中介,每月收取2000多元,中介群租后能租到5000多元。”

  “买卖经济适用住房现在实际上都有规定政府优先回购,但是一纸空文,因此还要看政府的实施力度。”张大伟说,“其实从本质上,经适房就不应该允许上市流通。”

  住房新政·解读

  北京将按新规定调整政策

  今天上午,北京市住保办主任王成国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住建部的《通知》刚刚下发,北京市将尽快进行研究,将按照住建部《通知》的要求,对北京市现在执行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调整。

  王成国称,住建部新规定中要求:“已经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退出手续或补交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北京市现有的相关政策是:已经享受经适房的家庭,再买住房时,政府将原价回购其享受的经适房。但王成国也坦承,目前北京市还没有这样操作过。

  王成国还透露,北京市近期将展开一次大规模行动,全面核查经济适用房轮候家庭的财产状况。

  首次限制购经适房后资产

  业内人士表示,《通知》中大部分内容,包括骗购须退房、5年内取消购买资格等,北京市经适房管理条例基本都有涉及。新规定主要有两点:一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如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二是已经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退出手续或补交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第一点是政府首次对业主购买经适房以后的资产作出了限制,过去主要是严卡准入门槛,但缺乏退出机制,导致此前曝出不少经适房停满豪华轿车,新规虽然没有严密的富人退出机制,不过为公众监督提供了更多渠道,至少能对有钱人购买居住经适房起到一定约束作用。”

  该人士还表示,已经享受经适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需办理退出手续或补交地价款,更加符合公平和效益原则,“不过实施起来够呛,因为如果是全款购买经适房房,目前由于区县之间房产信息不联网,业主只要跨区买房便很难查实。”(记者 姚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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