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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参加朋友生日聚会酒驾身亡 组织者被判赔偿

来源:新京报
2010年05月06日01:24
  本报讯 (记者张太凌 通讯员朱建娜)在参加完朋友张先生的生日聚会后,顾先生驾车回家途中发生事故身亡,经检测其为醉酒超速行驶。后顾先生家人起诉张先生索赔17万余元。顺义法院前日一审判决张先生过错程度酌定为20%,赔偿顾先生家人10万余元。

  事发时司机醉酒并超速

  去年12月4日,张先生过生日,邀请顾先生在内的三个朋友来家里聚会,四人吃饭喝酒后,又到歌厅唱歌喝酒。次日凌晨1时许,顾先生驾车在顺义东大桥环岛北侧行驶时,突然失控翻入公路东侧沟内,顾先生被抛出车外身亡。后经检测,顾先生当时处于醉酒和超速状态。

  今年2月9日,顾先生的父母和妻子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照30%的比例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7万余元。他们认为,张先生作为聚会的组织者,在明知顾先生醉酒的情况下仍然让其独自驾车回家,其过错行为与顾先生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活动组织者有安全保障义务

  3月23日,顺义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张先生辩称,他并没有强制顾先生喝酒,且曾向顾提出过由自己妻子驾车送其回家,但对方趁他上楼找手机时独自驾车离开。

  法院审理判决张先生的过错程度酌定为20%,赔偿顾先生家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10万余元。

  承办法官涂长江表示,聚会等民间自发活动的组织者,对参与者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组织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错未能尽到保障义务,造成参与者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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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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