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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原赵作海冤案制造过程:妻子曾遭一个月逼供

来源:新民周刊
2010年05月20日09:39

  冤案启示录

  公检法之间的制约监督机制因为有了政法委的越位干预而失效。这是本案最应反思的。

  首席记者/杨 江

  赵作海案在全国司法领域引发了大规模的讨论,就这起冤案的形成过程所反映出的诸多问题,《新民周刊》记者专访了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魏勇强律师。

  如何预防刑讯逼供

  《新民周刊》:魏律师,作为全国知名律师,你对河南赵作海冤案有何感想?

  魏勇强:这起案件让我一下子联想到了5年前的佘祥林案,几乎是如出一辙,对于很多普通民众而言,这是一起人间悲剧,作为法律工作者,我觉得很焦虑,这起冤案提醒我们司法独立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追溯冤案的制造过程,可以看出,当地公检法三部门相互制约不力导致了这起悲剧的发生,三家办案机关都有责任,没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法律要求,也没有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虽然我们不能将十多年前的冤假错案归咎于目前的司法环境,但也确实对当前的司法机制建设提供了重要的警示,冤案反映出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加快推进的紧迫性,司法监督制约机制亟待完善。

  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赵作海案中,在公安机关存在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只要能真正发挥监督职能,法院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判案原则,就完全可对公安机关办案进行有效监督,避免悲剧的发生。

  这起冤案还让我觉得有些后怕,如果当年赵作海像河北的聂树斌那样被判了死刑、立即执行呢?

  如果赵振裳在失踪多年后没有重回家乡呢,那么,赵作海是不是要牢底坐穿?

  我们不能总是将沉冤昭雪寄望于被害人“死而复生”这样的奇迹,我们能否有一套健全的冤案清理机制,去主动发现冤案。

  我很担忧,还有多少赵作海没有被发现?

  《新民周刊》:这起冤案主要源于办案民警的刑讯逼供,如何防止今后类似悲剧重演?

  魏勇强: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一直以来都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要预防刑讯逼供,我国应当加快建立和完善侦押分离制度、人身检查制度、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制度以及对刑讯逼供违法行为的投诉制度并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再一味强调过去“口供为王”的观念,而是要严格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比如沉默权。此外,还应健全司法监督制约机制,有效的内部监督和有力的外部监督可以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

  《新民周刊》:柘城警方曾两次将赵作海案移交商丘市检察机关,都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退卷,要求补充侦查。但检察机关最终仍然没能顶住上级部门的压力,你如何看待这个过程?

  魏勇强:商丘市检察院应该说在前期还是能够坚守原则的,但冤案最终仍旧酿成主要原因还是那次政法委召开的联席会议,我注意到,这次联席会议,政法委领导作出了“快审快判”的批示,这是检察院最终决定接受卷宗提起公诉的主要原因。

  正因为政法委在会议上为这起案件定了基调,才有了此后检察院与法院对警方侦察结果的“全力配合”。

  公检法之间的制约监督机制因为有了政法委的越位干预而失效。这是本案最应反思的。

  检讨政法委的角色

  《新民周刊》:近年来曝光的冤案、错案,总是可以若隐若现看到当地政法委行政干预司法的影子,你如何看待?

  魏勇强:一起起现实存在的案例提醒我们,原本应该是司法独立、不受干扰的司法机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往往受制于当地政法委员会。通过近年来一些影响重大的案件,我们可以发现在一些地方政法委已经越来越走向前台,成为实际的决策者。

  政法委其实没有具体办案职能,也无权以命令或其他形式干涉具体办案机关依法办案,更无权认定某个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当然,政法委可以通过召开会议等形式对某些有分歧的案件进行研究协调。不过,在现实的制度操作中,政法委却往往在当地的政治格局中拥有远大于公检法任何一家单位的权力。我们可以看到,不少地方的政法委负责人还兼任着当地公安机关一把手的要职,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确保检察机关、法院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

  公、检、法就某一案件产生意见分歧,原本是一种进步的表现,充分体现了现代法律制度所发挥的制约与纠错作用。但是佘祥林案与赵作海案都提醒我们,公检法三者之间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正常关系,往往都会因为来自上级政法部门的强行干预而瓦解。

  在赵作海案中,地方检察机关数次退卷,本身就是在行使自己的职责,维护法律尊严和保护公民权利,但遗憾的是,当争议产生后,公安机关开始向县政法委告状,县政法委又向市政法委告状。于是市政法委开始出面,主持召开联席会,一会定乾坤,以会定罪。

  当年主持会议的商丘市政法委书记现在说他从来没有办过案子,学的不是法律,而是煤矿,这多可怕?正是有了这次会议,“重在证据”被扔到一边,公检法在上级部门授意下,全力配合,统一战线,明明看到重大缺陷,但是检察院证据不足还要起诉,法院也照判不误。

  《新民周刊》:你如何看待法院当年作出的死缓判决,法院现在的解释是当初这样判就是为了留有余地?

  魏勇强:这说明法院当年也发现了此案中的问题嘛,但是他们最终屈从了上级压力,在判决上采用了这个折中的办法,只不过他们没有考虑过,法律可以折中吗?!

  我国宪法已经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我注意到当年的法官现在已经被停职接受调查,我认为,这样的判决结果,恐怕不是出自这几名法官之手如此简单。

  追责,应该更进一步,指向幕后推手。

  确保司法独立

  《新民周刊》:赵作海当年的辩护律师曾经在法庭上为他进行了无罪辩护,但遗憾的是,法庭并未采信,你如何看待?

  魏勇强:我已经担任两届浙江省律协刑委会的委员,刑委会召开会议时我多次强调刑事辩护权的价值。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急需加强。赵作海当年的辩护律师曾经在法庭上为他进行了无罪辩护,遗憾的是法庭没有重视律师的意见。

  刑事律师的职责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但核心价值是在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如果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赵作海不需要十年牢狱之灾,法官也就不至于现在担责。

  这起案件提醒我们,律师的刑事辩护权的核心价值需要重新认识。

  《新民周刊》:你如何看待现在当地进行的追究行动,以及对赵作海的65万元国家赔偿?

  魏勇强:再怎么赔偿、再怎么追责,赵作海的十年光阴能够追回吗?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现实谁又能改变?

  纠错、赔偿和问责是必需的,问题在于不进行深度反思,完善制度建设,只是就事论事的纠错,意义显然只能止步于个案。

  今天,我们反思赵作海案,不仅是要纠正错案,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更应当反思这些年来,刑事司法中还存在着哪些漏洞,要通过完善机制和程序来保障司法独立,发挥监督和制约的功能。

  保护不特定的公民不被错侦、错诉、错判并形成良性法律制度是本案的核心意义。▲

  命案任务与人命关天

  最让人感到恐惧的是,完全被冤枉的赵作海,在监狱服刑期间,居然根本没有动过上诉的念头,对于他来说,严酷的刑讯,枉法的判决,已经让他彻底心灰意冷,全然绝望了。这样的绝望,相信绝非国家之福。

  撰稿/张 鸣

  河南商丘的赵作海案真相大白,仅仅是因为此案的被害人幽灵重现,人并没死。但是,像这样的冤案,其实远不止这一起,河北聂树斌案,几乎跟此案一模一样,只是当事人比赵作海命苦,当被害的活死人出现时,他已经被枪毙了,而且到现在也没有纠正。有的案件,当真凶出现,被冤枉的人或者已死,或者命大没死,已经被曝光者就有好些。这些因人命官司被冤枉的人背后,几乎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命案必破的魔咒与刑讯逼供。

  在任何地方,命案必破都是一个公安机关必须执行的死命令。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只消当地出现了凶杀案,或者像赵作海案中的那样的无头尸体,那么就意味着领下了一个必须完成的任务。任务不完成,考核泡汤,相关领导升迁无望。当然,命案必破也不是没有道理。一个社区出现命案,对民众生活影响很大,如果能迅速破案,对于安定民心,震慑罪犯,作用极大。

  但是问题是,不可能所有的案件都能破,世界上不存在这样的地方。尤其是出现案情复杂,或者时间久远的无头尸案的时候,限期破案的压力,往往会导致公安机关行为走偏,特别是在目前刑讯逼供在一些地方还相当盛行的时候,走偏的可能性就更大。命案的走偏不同于别的,在尚未废除死刑的情况下,一走偏,就往往意味着一个无辜生命的消亡。

  事实上,命案必破和刑讯逼供都是有传统的。明清两代,也有命案必破的规矩。只要发生了命案,或者某个地点出现了尸体。地方官在接到报案后,必须第一时间到达事发现场。但是,有些案件是很难破的,有些无头或者无名尸体,根本查不出到底姓甚名谁。漫说古代简陋的侦破手段,就是放在今天,也未必能破案。但是案子不破,官员的考绩就成问题,严重影响日后的升迁。怎么办?老实的地方官往往把任务下达给捕快,三日一比,五日一追,打板子威逼,最后把捕快逼急了,胡乱抓个顶杠的,交差了事,有时候,往往了不了事,反惹出更大麻烦。稍微聪明一点的地方官,则往往趁没人看见,指挥衙役把无头或者无名尸体抬上,扔到临县地界去。当然这样并不明智,因为对方也会如法炮制,再给扔回来。所以,真正聪明的地方官,干脆把这样的尸体,扔到山涧里,毁尸灭迹。东西没有了,自然任务也就没了。

  不过,那个时代,老实的地方官还比较多,于是,刑讯逼供就在所难免了。在古代,由于侦破手段贫乏,是允许刑讯的。况且,那时的所有命案,必须有口供,没有口供,就结不了案。所以,破案几乎没有不动刑的。可以打板子,上夹棍,用拶子,刑讯之下,往往人犯血肉横飞。三木之下,何求不得?唯一的限制就是,不能把人犯当庭打死,如果打死了,审讯官要负责任。

  显然,重视口供,刑讯破案和命案必破的传统,在今天依旧存在。遇到疑难案件,尤其是上面要求必破的命案,公安机关很容易像赵作海案件中所做的那样,全靠刑讯,用刑讯逼人招供,甚至用刑讯逼人按警察交代的路线招供。也可能用变相的刑讯,逼出必要的旁证来。最后定案,又轻信口供,于是铸成了一个又一个冤案。赵作海案,在无名尸体身份无法确认的情况下,在当地检察机关不肯合作的前提下,居然由地方政法委统一口径,所依据的,居然主要是刑讯得来的口供。

  显然,对于存在冤枉赵作海的可能,从办案的具体人员到最后的审核以及宣判人员,心里都是清楚的。他们知道,此案如此结法,很可能就会草菅人命,导致一个人的毁灭以及他家庭的离散。但是,在命案的任务面前,这一切都显得微不足道了。其实,他们并非重视那具无头尸体身上所蕴含的生命价值,他们看重的,只是无头尸体所代表的任务。这个任务,跟他们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考核和升迁相关的事项,密切相关。破了案,则一切光明,不破案,则一切灰暗。所以,在一个鲜活的生命被任务给无情地吞噬了。赵作海还算幸运,由于存在疑点,法院没有判他死刑(按疑罪从无的原则,当然也不对),留了一个活口,而被认定被他杀害的人,居然在他有生之年出现了,造成了事情的转机。如果,那个“苦主”死在异乡,如果当年赵作海被判了死刑,那么,悲剧怎样挽回呢?在全国各地,这样的事情还有多少,多少个人并没有赵作海这样的幸运,又将怎样?

  最让人感到恐惧的是,完全被冤枉的赵作海,在监狱服刑期间,居然根本没有动过上诉的念头,对于他来说,严酷的刑讯,枉法的判决,已经让他彻底心灰意冷,全然绝望了。这是一个农民对法律的绝望,对政府的绝望。这样的绝望,相信绝非国家之福。(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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