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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首次就保险市场同业竞争问题做出规定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5月20日18:54
  人民网北京5月20日电(记者朱瑶)保监会近日发布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首次就保险市场同业竞争问题做出了规定,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

  此次《办法》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提高准入门槛,明确股东条件,加大对主要股东的监管力度;二是规范出资和持股行为,强化股东责任;三是规范股权流动,加强监督管理;四是完善申报程序,细化申报材料。在具体条款上,《办法》适度放宽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的规定,首次就保险市场同业竞争、保险公司上市融资、股东信息披露、委托持股、股权拍卖和质押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保监会指出,随着保险公司资本构成多元化和股权结构多样化特征日益明显,股权流动和股权交易日趋频繁,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迫切需要对原有规定进行调整和更新。

  就大家普遍关心的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问题,《办法》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不再硬性限制单个股东出资或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

  管理办法虽然延续了以往的政策要求,规定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在内,出资或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同时指出,在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恶性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下,经过批准可以不受持股比例的限制。

  《办法》还规定保险公司的股东需以货币的形式出资,不得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并且投资必须是自有资产。

  此外,投资人通过证券交易所持有上市保险公司已发行股份达5%以上的,应当在事实发生5日内报保监会批准,不符合资质的投资人应转让所持股份。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将于2010年6月10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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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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