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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已售公房须30日内申办土地证 新规范将实施

来源:北京晨报
2010年05月22日02:05

  土地登记规范即日起施行 已售公房须30日内申办土地证

  晨报讯(记者 赵阳) 单位将公用住房出售给职工个人时,必须进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即土地证变更为个人所有,时限定为30天。《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规范》昨天下发,即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据介绍,《规范》的下发,是为了保障“土地登记”这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保障土地交易安全,维护土地市场秩序。

  根据《规范》,出售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与购房职工应当在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房屋所有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人应为售房合同签约双方,土地用途应当为住宅用地,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有住房按成本价出售。成本价每年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此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原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期满之日前15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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