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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收滞纳金换百万贿赂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5月24日07:31
  法制日报北京5月23日讯 记者李松 黄洁 实习生徐伟伦 北京市崇文区地方税务局原副局长朱凤珍因受贿罪被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刑13年后,朱凤珍提出上诉。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朱凤珍曾任崇文区地税局、市地税局涉外税务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调研员。判决书显示,2000年,税务机关发现投资房地产的富华公司需要补缴税款,并要加收税款滞纳金220余万元。公司老板王福生找到朱凤珍,朱凤珍同意免除滞纳金,理由是富华公司是纳税大户,近期资金困难,可以“通融”。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滞纳金是不能被免除的。

  此后,朱凤珍之子出国留学,王福生让自己的公司为朱凤珍支付了签证代理费用1.6万元,朱凤珍还以妹妹的公司资金紧张为由,向王福生“借款”100万元,王福生让财务人员把这笔借款做成了咨询费,给了朱凤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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