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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受垃圾焚烧厂侵害告环保局 法院判其无资格

来源:新京报
2010年05月24日07:59

  “批准焚烧厂试运营 环保局被诉”追踪

  本报讯 (记者 王殿学)自称受到高安屯医疗垃圾焚烧厂烟气和臭味侵害,而焚烧厂使用北京市环保局颁发的临时许可证试运行,家住朝阳万象新天小区业主杨女士起诉北京市环保局审批违法。日前,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杨女士居住在垃圾焚烧厂800米以外,没有资格起诉,驳回起诉。

  杨女士诉称,高安屯医疗垃圾焚烧厂一直使用北京市环保局颁发的临时许可证试运行。

  海淀法院认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应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规定,处置厂选址与居民区、交通干道的距离应大于800米。杨女士居住的万象新天小区,距离高安屯垃圾焚烧厂约2.5公里,距离远远大于800米。鉴于杨女士居住小区与高安屯医疗垃圾焚烧厂的距离不在800米之内,其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市环保局是否进行答复和如何答复,对她不产生影响。

  海淀法院认为杨女士没有诉讼资格,驳回起诉。

  宣判后,杨女士说将上诉。她认为,根据规定,距离医疗垃圾焚烧厂800米以内,不可能有居民居住,如果800米以外没有诉讼资格,那就是没有人对医疗垃圾焚烧厂有诉讼资格。

  杨女士的律师张浩认为,医疗垃圾焚烧厂距离居民区800米,是一个应然的规定,而实际上,在焚烧厂周围数千米的居民都会受到影响,这些居民应该有诉讼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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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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