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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标准成器官捐赠瓶颈 倒卖器官刑法无定罪

来源:青年周末
2010年05月27日10:54

  一对夫妻在南宁找不到接受捐献的医院

  死刑犯情愿“捐躯”被叫停

   南宁市民黄春晓告诉记者,她和爱人都非常热衷公益事业,两人都常年坚持献血。因为每年献血比较多,爱人还得过各种奖项。几年前,夫妇俩开始关注人体器官捐献。想想如果哪一天有什么意外,或自己去世时,器官还能救治他人。于是,夫妻俩到南宁市各大医院咨询,就是想能找到个受理人体器官捐献的地方。可让夫妇俩失望的是,找遍了南宁市各大医院,却没有一家医院愿意受理人体器官捐献。

  记者随机采访了南宁市几家知名医院,询问脑死亡者器官捐献是否可以跟医院直接联系?相关工作人员称,由于现在医疗纠纷本来就很多,器官移植又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脑死亡的评估也极具风险性。况且依据目前的法律,医院如果移植脑死亡者器官,无疑是“变相杀人”。因此,医院方大都不敢贸然点头,医生更不会在脑死亡判定书上签字。

  广西可以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院有5家,但是却没有专门接受志愿者捐赠活体器官或遗体的部门或者机构。

  由于没有法律的规范,人体大量的可用器官随同死尸一道焚毁而不能用于医疗用途。仅就深圳市的材料来看,深圳殡仪馆一年大概火化7000多具尸体,如果能把他们的有用脏器用在急需者身上……

  据《法制日报》报道,当年徐智华因犯故意杀人罪在江西省九江市伏法。他的辩护律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在等待二审判决的日子里,徐智华多次提出捐献自己的身体器官或是遗体来赎罪。随着一声枪响,徐智华的愿望最终没有实现,也给他的家人留下了未尽的遗憾。

  另一位尚关押在河南省濮阳市看守所一审被判处死刑的王继辉也在等待。此前,他申请将自己的肾脏捐给一位肾衰竭的高中生。配型结果表明,王继辉的血型和抗原、抗体与高中生的完全相同。有关媒体称,就在手术工作准备就绪的时候,2005年4月26日,为高中生做移植手术的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却接到了来自看守所“叫停”的通知。

  死刑犯捐献人体器官事件引起了全国多家媒体的关注。有媒体问:危重病人待肾救命,良心未泯的“死刑犯”主动捐肾,这似乎本应是一桩顺理成章的事,为什么在关键之时卡了壳?一方面是人体器官移植的供体缺乏,另一方面是死刑犯捐献人体器官被叫停,这似乎是非常矛盾的一个问题。

  据2009年8月24日《广州日报》报道:器官捐献而来的心、肺、胰腺浪费严重,130个心脏只有20个派上用场。有限资源没法用上的同时,却是极大的“供求”缺口:我国每年器官移植数量仅有1.1万例,其中还包含大量亲属间活体移植,而每年约有150万肝肾衰竭及其他器官移植需求的患者。据悉,到目前为止,中国只进行了5例此类型肺移植、2例胰腺移植。  

  脑死亡不算“死”挡住器官捐赠

   据全球移植中心名录统计,目前全球已有70余万身患绝症者通过器官移植获得第二次生命。全球每年大约有近7万人接受器官移植,许多人的生命在凋零之际因此而得到重生。仅在我国,目前肾器官移植已超过2.5万例。

  我国的器官移植工作始于上世纪50年代末期,比国外晚起步10年。但是,我国器官移植规模远远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目前脑死亡者器官捐献属于法律空白,缺少法律法规的支撑,因此,相关机构无法为冉婷父母办理器官捐赠手续。

  工作人员称:根据以往的惯例,志愿捐献遗体的捐献者首先要向成都市红十字会提出捐献遗体申请,并填写《公民志愿捐献遗体申请登记表》。该表要求志愿者本人签名,同时获得亲属同意并签名,在手续办理完后,红十字会将委托相关医学机构等待接收遗体。待志愿者去世时,再由相关医学机构处理。

  有医院表示,“脑死亡”与“器官移植”涉及法律、伦理、医学等复杂领域。“虽然世界上有八十多个国家和地区陆续建立了死亡标准,有的还出台了《脑死亡法》、《器官移植法》等,用法律明确了以‘脑死亡’为死亡标准,但我国现在还是以心跳、呼吸等生理机能停止作为死亡标准。”在这种法律背景下,谁敢接受冉婷的“遗体”?

  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江敏认为,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摘取尸体器官,应当在依法判定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后进行。”此条中“死亡”的含义如果不包括“脑死亡”,则医院摘取脑死亡者器官皆属违法。目前我国以“呼吸停止说”作为生命终结的依据,在刑法上还没有确定“脑死亡”或者“心脏死亡”之类的定义,实践当中还是以心脏死亡为标准的。

  根据现行法律,“脑死亡”的人并没有死亡,也就是还享有民事权利。冉婷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有义务保护冉婷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但捐出身体的器官,肯定不属于“保护人身财产”的范畴。因此,冉婷的父母在她“脑死亡”的时候,没有权利做出代捐器官或者遗体的决定。如果冉婷的心跳、呼吸等生理机能停止,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死亡,冉婷的父母作为她的继承人,此时才有权处分冉婷的身体器官。

  “这次四川省首例全身器官自愿无偿捐赠不成功,是凸现脑死亡立法滞后的典型案例。”陈忠华介绍说,从2003年第一例脑死亡患者器官捐献开始,如今他已经先后促成了38例患者成功捐献器官。他在一边实践,一边呼吁立法的同时,真切地感受到立法的滞后与医疗需求、公民意识超前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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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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