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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标准成器官捐赠瓶颈 倒卖器官刑法无定罪

来源:青年周末
2010年05月27日10:54

  89个国家和地区有了脑死亡标准

  众所周知,几千年来,心跳和呼吸的停止一直被认为是死亡的唯一标志。然而,随着医学科学的不断发展,呼吸机和维持心跳血压药物的出现,使一些已经出现生命衰竭症状的病人仍然可以借助外力来维持基本的呼吸和心跳。而另一方面,脑电波的发现,则使一向沉默的脑部活动开始引起人们的重视。

  1959年,两名法国医学家在对23名深度昏迷的病人进行临床观察时首次发现了一种新的死亡状态。根据对这23名不符合传统死亡观念的深度昏迷者的临床研究,1966年国际医学界正式提出了“脑死亡”的概念。两年后,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的研究小组,提出了第一个“脑死亡”的临床诊断标准。

  据悉,目前全世界89个国家和地区陆续建立了脑死亡标准,一些国家还制定了相应的《脑死亡法》。1954年,美国Murry医生为一同卵双生姐妹进行肾移植获得成功;1967年在南非开普敦的舒尔格鲁特医院里,克里斯蒂安•巴纳德大夫成功地进行了心脏移植手术;日本于1958年制定了《角膜移植法》,1979年又将其修改为《角膜肾脏移植法》,1997年10月起实施《器官移植法》;丹麦于1967年制定了《人体组织摘取法》;美国于1968年制定了《统一尸体提供法》;挪威于1973年制定了《器官移植法》;法国于1976年制定了《器官摘取法》;新加坡于1987年通过了《人体器官移植法案》……

  一个新的法律盲点

  倒卖人体器官《刑法》居然无罪

   在现实生活中,我国由于供体的不足,滋生了“黑中介”的生长。鉴于我国当前还没有完善的器官捐献法律体系,面对“供体少,患者多”的现实,一方面,很多患者不得不在痛苦的等待中逝去;而另一方面,一些“黑中介”应势而生,架起了“患者”与“活供体”之间的桥梁。“活供体——中介——患者”,巨大的市场需求催生出了活体器官买卖的“黑市”。

  刘宇等人就是这个“黑市”中的一部分。这一中介团伙通过为需要肝肾移植的患者提供活体器官来源谋取巨额利润,为此他们还负责“养”着那些愿意出卖自己器官的人,他们称之为“供体”。由于我国《刑法》没有直接针对器官买卖行为的罪名,日前,这一倒卖器官团伙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罪名提起公诉。

  为了有效制止人体器官交易,世界各国除了进行道义上的谴责之外,还在相关的人体器官移植法规中,对从事人体器官买卖的人员及利用买卖交易中获取的器官进行移植手术的医生给予刑事处分。据悉,在美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触犯这一刑律的人员将要视情节严重程度,被判1至10年不等的徒刑。

  无可讳言,按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活体器官移植,供体与患者之间必须是“亲属关系”或有“因帮扶等形成的亲情关系”。而现实中的器官买卖,供体与患者根本不相识,供体是如何变成受体的“亲属”的?又是怎样通过医疗机构的审查?

  “医院只认手续,手续齐全就做手术,手续不全就不做。”刘宇告诉暗访的《方圆》记者,“一般先由患者家属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一个证明,证明内容为某某和患者之间是亲属关系;然后在身份证上做手脚,或者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想办法,医院只需要患者和供体的身份证复印件;完成了以上两步,供体就可以冒充亲属填写完成医院的一系列表格。”

  “医院大多只做形式上的审查,这就使得不法中介有空子可钻。”结合办案实践,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邱志英透露,除刘宇等人的案件外,该院还办理了其他三起涉及器官买卖的案件。“有的中介,不仅仅提供活体器官,还为患者办理一条龙式服务的整套假手续,刻假印章、办假身份证、伪造假证明、伪造假公证书。”

  “高层开始意识到了一些问题。”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肝胆科医生告诉记者,在2009年12月30日,卫生部下发了《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旨在加强对活体器官“摘取”和“植入”等环节的把关。浏览该《规定》,记者发现,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之间关系被进一步严格限制;而在捐献人与接受人向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关材料中,《规定》明确要求是“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规定》还要求“从事活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身份证鉴别仪器”等。

  刘宇案的承办检察官邱志英对《方圆》记者说,买卖器官的行为,《刑法》里没有明确规定,这是《刑法》上的一个“盲点”。但这种行为,尤其是买卖活体器官,不但危害到供体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而且对社会秩序也有很大的危害。邱志英建议,立法上应进行适当的调整: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增设一款把买卖器官的行为规定到某一条之下;或者“两高”出台司法解释,把器官买卖行为明确界定为犯罪行为。

  脑死亡病人100%救不活

   资料显示,李舜伟教授作为国内知名脑神经内科专家执笔撰写了中国第一个脑死亡标准的讨论稿。他曾表示,确立脑死亡标准的关键意义在于,与呼吸和心跳的停止相比,脑死亡具有不可回逆性,也就是说,100%不可救活。据悉,英国曾有16位学者对1036名临床确诊为脑死亡患者的研究报告,虽经全力抢救,但这些病人无一生还。

  国际医学界认为,脑组织或脑细胞全部死亡,大脑、小脑、脑干等全部功能永久不可逆转地丧失和停止,是判定人死亡的科学标准。而中国医学临床认定呼吸停止、心脏停止跳动才是死亡,这使很多死者的脏器因长时间缺血而质量下降,无法再用于移植。另外,对脑死亡病人的抢救,没有生存价值,而且加重了医疗费用的负担。

  鉴别“假亲戚”医生有责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司法鉴定室主任孙东东认为:“大家一直呼吁立法,其实我们现在并不是法不够用,而是执行不到位。” 孙东东说,我国在器官移植方面现在面临的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执法不力。

  “我们不要忽视了医院,医院是整个链条上的主体。在整个活体器官移植过程中,只要把好了医院这道关,就可以避免违法买卖器官现象的出现。而医院是行政部门,是用行政法规来进行规范、制约的,所以现行的《条例》完全够用。”孙东东认为。

  针对“假亲戚”频出的现象,武汉同济医院器官移植外科主任医师、教授明长生说,医生要负起责任,把好第一道关,提高警惕性就可以鉴别出大部分的假亲戚。“医生们在手术之前可以与器官的供受双方进行谈话,了解供者和受者的情况,对他们家庭关系间的细节进行了解、询问,如果是一个素不相识的外人,很多事情的细节是不会了解的。这个谈话过程就相当于面试一样,在这个过程中,医生能够发现很多情况。”

  ◎贵阳脑死亡病人去世,眼角膜捐赠给深圳眼库

  ◎“燃亮生命大使”李嘉欣呼吁捐赠器官献爱心

  ◎《人体器官捐献及使用条例》颁布后,一位因车祸过世的四川籍女青年成了此条例实施以来首位器官及遗体捐赠人

  ◎福州红十字会举行“福州市遗体器官捐赠者纪念园”开园暨首次悼念追思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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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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