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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标准成器官捐赠瓶颈 倒卖器官刑法无定罪

来源:青年周末
2010年05月27日10:54

  脑死亡我国30年没“法”弄

  据悉,由于技术难度和社会道德因素,“脑死亡”在我国一直无法给予界定,这成了困扰医学界的一大难题,也无形中成了器官移植的“瓶颈”。

  专家称,如果脑死亡标准得到界定,在患者或家属自愿捐赠前提下,那么他们身上的器官都可以移植到需要的患者身上,让这些患者更好地生存下去。据有关专家估计,如果我国通过《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而国人的器官捐赠观念达到国际水平,移植器官的供体来源可增加40%。

  在全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会议上,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会副主任委员陈忠华等给出了以下数据:中国每年移植手术量1.1万多例,其中40%来自活体器官移植。

  北京市一家三级甲等医院的器官移植专家介绍,当疾病患者器官出现中末期不可逆病变,或病情发展可能导致病人在一年内死亡时,器官移植就成了最好的治疗方法之一。以目前的医学水平,肝、肾、心脏、肺、胰腺、角膜的移植技术都基本成熟。

  专家指出,在法律上承认脑死亡,还有助于推进器官移植医学发展。目前中国心、肝、肾等器官移植在临床上已达到相当的水平,由于没有脑死亡立法,器官供体质量不如国外,器官来源的正常程序受到影响和干扰。

  据了解,临床上所指的“脑死亡”,是指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是无自主呼吸,具有永久、不可逆性的。 自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死亡定义审查特别委员会提出“脑死亡”判断指标以来,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陆续建立了脑死亡标准,一些国家还制订了相应的“脑死亡”法。

  事实上,早在20年前,许多专家就开始呼吁出台《脑死亡法》。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医学界就开始讨论建立我国自己的脑死亡标准。2002年7月23日,我国著名器官移植专家沈中阳,更是针对我国人体器官短缺,严重阻碍器官移植发展的现状,在“东方器官移植中心”工程启动仪式上发出呼吁,建议国家应尽快对“脑死亡”立法。

  专家称:脑死亡存在五大认识误区

  陈忠华是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武汉同济医院器官移植研究所所长,也是中国医院唯一的“脑死亡”研究机构——武汉同济医院“脑死亡”协作组的负责人。

  陈忠华对记者谈到,目前社会上对“脑死亡”存在着五大认识误区:

  (一)对患者宣布“脑死亡”是减轻其痛苦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患者已经死亡,没有痛苦可言。“脑死亡”对于患者家属来说,减轻了他们等待和无望的痛苦。

  (二)“脑死亡”与植物人混为一谈,这两者的判断标准根本不同,有无自主呼吸就可判断。

  (三)“脑死亡”与安乐死混为一谈,这两者是生命自主权的根本不同。“脑死亡”是生命自主权自然延伸到家属,后者是患者主动要求死亡。

  (四)“脑死亡”并非是器官移植的需要。器官移植要征得患者同意,“脑死亡”患者同样如此,它不会缓解器官移植的紧迫需要。

  (五)法学界对“脑死亡”立法意义的认识不深刻,对“脑死亡”可能引起民事侵权表示担忧。医学界本身对“脑死亡”的再学习也不够,理论准备还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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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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