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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刑事拘留均列入监督范围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5月28日07:10
  法制日报记者 郭宏鹏 刘百军

  今天上午,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成为继北京、四川、江西等地之后,第十一个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就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作出决议或决定的省份。

  “这个决定与各省已经出台的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在精神上是一致的,只是由于出台的时间较迟,吸纳了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几个文件的要求,也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诉讼活动监督的文件内容融入了进去,因此,该决定有其独特的亮点。该《决定》的出台,既起到了支持检察机关加强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作用,实际上也给了检察机关更大的责任,对检察机关更是一种监督。”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顾卫兵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监督内容更具体可操作性更强

  在顾卫兵看来,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范围更加广泛、内容更加具体、可操作性更强了。“比如,《决定》将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情况、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列入了监督范围。”

  记者注意到,该《决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与人民检察院的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向人民检察院通报发案、立案、破案、撤案、刑事拘留、刑罚执行和监管情况,逐步实现刑事案件信息网络互联互通。”该条第三款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会同人民检察院逐步明确,完善对民事调解和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和措施”。

  有学者表示,民事调解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为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争议,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国际上被誉为“东方经验”。实践中,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半数以上是以调解方式结案。但是,现行法院调解制度面临一些弊端,一部分法官为了追求较高的调解率出现了强行调解的情况,当判不判久调不决,也有一些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对案件双方进行勾兑,获取不正当利益。

  “将民事调解纳入检察院的诉讼活动监督范围十分必要。”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陈友聪表示。

  侦查人员鉴定人将出庭说明案情

  该《决定》第四条第三款还出现了“切实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积极推行在法庭审理程序中纳入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的表述。

  “这是贯彻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重要内容的量刑规范化要求的产物。”顾卫兵说。

  据业内人士介绍,此种规定对于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类似河南商丘农民赵作海案等冤假错案会起到重要作用。

  与此相关的是,该条第二款还规定了“探索建立侦查人员、鉴定人出庭对案件情况作必要说明的制度”。

  顾卫兵认为,让侦查人员、鉴定人出庭对案件情况作必要的说明有助于增强侦查人员、鉴定人的责任心,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

  将社区矫正内容列入监督范围

  该《决定》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对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并会同人民检察院建立完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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