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公安部全国安康医院工作会议结束。会议强调防止司法鉴定中的徇私舞弊行为,在收治精神病人中要特别注意收治程序和收治对象的把关,没有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的审核同意,对不是精神病患者的人员,一律不得接收。(5月28日《武汉晚报》)
这原本是一次旨在严格精神病人收治程序、严格把握精神病院收治对象的会议,但却传达出了一种令人不安的信息——没有公安部门的同意,精神病医院不得接收正常人,按此要求进行反向思维,难道有了公安部门的同意,精神病院便可接收正常人?
精神病院是收治精神病人的所在,除此,对一名神志正常的人而言,当没有其他任何功能,无论在任何情况下,精神病院都不能把正常人当做“精神病人”接收治疗,这应该是最基本的医学常识,也应该是每一家精神病院立院的原始准则。基于这样的常识和准则,精神病院在决定收治谁、不收治谁时,应该在参考有关送“病人”就医的监护单位、监护人、家属等利害关系单位或个人的意见以及“病人”既往病史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地做出医学判断,不受任何非医学的干扰,也不应该有任何“前置许可”,如果送医的“病人”确系精神病患者,理应接收治疗;如果“病人”不是精神病患者,精神病院并不需要公安部门再额外地“不予批准”,本身就应该明确地拒绝接收。即便公安部门“同意”了,精神病院也没有接收正常人的权利和义务。
无疑,公安部门关于“精神病院不经审核同意不得接收非精神病患者”的表态,对于精神病院的收治病人准则而言是一种明显的画蛇添足。联想到近年来媒体曝光的某些地方为控制上访行为,而将上访者送进精神病院强制“治疗”的实例,公安部门所添的这个“足”令人忧心忡忡——对精神病院收不收正常人变相的“前置许可”,会不会为某些基层政府或公安部门合理“同意”精神病院收治控制上访户、拆迁户等人预埋了伏笔?
精神病医院应该是一个努力把精神病患者治愈为正常人的地方,而不是一个把正常人治成“精神病患者”的地方,更不应该沦为某些基层部门和官员打击他们眼中的“棘手群体”的一种不正常的工具。人们希望,公安部门或基层政府都应该坚决摈弃对精神病院收治对象的“前置许可”思维,坚决杜绝对精神病院的非医学干扰。(李英锋) (来源:燕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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