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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人资格,业主大会才能更好维权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5月30日07:13
  业主大会“强有力”才能保护业主权益

  5月27日新版的《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出台。之前的草案中规定:业主大会可以申请法人资格登记,但这个条款最终被删除了。有关人士称:法人的创设应由法律规定,考虑到《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未涉及业主大会法人主体资格问题,故立法未作出规定。

  业主大会“法人化”未能实现,着实让人遗憾,希望国家有关方面认识到业主大会“法人化”的急迫性,把这一工作继续推下去。

  须知,业主大会“强有力”才能保护业主权益。业主要想“当家做主”,并不是一样容易的事。小区的公共事务归全体业主共同管理,因为是“公共”,所以维权的成本就很大,很容易出现“公地悲剧”,这就需要业主大会作为强有力的机构对抗种种侵害。

  现实中,业主大会是“软弱”和松散的,它既不是自治社团,也不是企业法人,更不是政府机构。其没有独立的财产,也不能独立地承担义务。业主大会每一次决策行动,原则上都要经过召开业主大会——获得授权——选定代表具体操作的过程。程序复杂,效率低下,往往无法与强势的物业公司博弈。

  因为业主大会本身没有法人地位,只是一个松散的组织。所以,其对内运作效率低下,也无法依法合理保障业主的正常参与权、决策权;对外,腰杆子不硬,甚至没有银行账户、公章和办公地点。早些年,很多地方法院就认定业委会(或者业主大会),不是适格法律主体,而拒绝受理其起诉,放任物业公司对“主人”为非作歹。

  《物权法》对于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做了“模糊化”处理,其第78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这是说业主大会仅对业主内部有约束力,而对外并没有独立的地位。第83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损害社区的行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但仅规定:“业主”对侵权行为,可以提起诉讼,并没有赋予业主大会独立维权的资格。在实际生活中,业主大会要和物业公司签物业服务合同、要阻止他人的侵害行为,不赋予业主大会独立的完整的民事主体资格,显然不利于其维护业主权利。

  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物业所有权、公共事务管理权的平台,其本质是业主所有权的延伸。政府应该努力创设机制,完善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保障公民的所有权和结社权的行使。

  虽然源于上位法的阙如,此次北京地方立法中业主大会的“法人化”未能实现,但笔者依然注意到在新版《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中,立法者仍在积极创设条件,保障业主权利,比如规定5%的业主就能发起成立业主大会,且业主和开发商能发起成立业主大会的“双启动”机制。有恒产者有恒心;有法人资格,业主大会才能更好维护业主权利,业主大会的“法人化”不应再拖下去。(沈彬) (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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