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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部分经营收益归业主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5月29日07:40
  本报记者潘从武

  近年来,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不断发展,物业纠纷层出不穷,成为新的社会热点。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近日发布《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权利的重要载体。草案规定,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或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的,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30%以上,建设单位就应在30日内书面报告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业委会履行的职责包括: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服务合同的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审核需要业主分摊的费用,监督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监督管理业主共有收益;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管理规约、物业管理制度的遵守和执行;调解物业使用纠纷。

  草案对物业企业的选择,提出“业主大会可以决定采用招标或者协议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收费要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普通住宅类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实行市场调节价。

  针对一些物业公司动辄“不辞而别”的现象,草案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届满准备退出时,要提前3个月告知业委会,退出前应向业委会移交业主共有的结余资金、物业服务用房、维修、保养物业形成的技术资料,以及物业管理期间配置的属于业主共有的固定设施设备等资料和财物,并配合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

  小区公共部分的经营收益究竟应该归谁?草案明确,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如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等,或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另外,擅自改变物业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或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将被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小区停车位一“位”难求成为近些年的一个突出现象,有时候甚至本小区业主也无法得到车位。对此,草案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满足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如将车位、车库出租给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建设单位出售车位、车库的,应在出售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区域全体业主,并在显著位置公示。如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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