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林业局宣传中心原副主任毛某,在被查出涉嫌贪污及挪用公款后,拒不认罪(本报曾报道)。之后,这位“零口供”嫌犯被洪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他依然坚称无罪 并上诉。近日,本案二审开庭,控辩双方在庭上展开了1个多小时的激辩。
据了解,毛某一审被洪山区法院判处犯贪污罪获刑2年,犯挪用公款罪获刑3年,两罪并罚为有期徒刑4年。
二审中,检方指控,2004年11月12日,毛某以到贵州参加全国首届城市森林论坛的名义,在计资处借款20000元。同年12月29日,毛某用一张武汉某科技公司经理黄某虚开的20000元发票,冲抵了其2004年11月12日在计资处的借款,除5000元用作省林业局宣传中心正常开支外,余下15000元被毛某据为己有,并用该钱为自己买了一台IBM笔记本电脑。
在未经省林业局领导同意的情况下,毛某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六次转账或用现金支票提取,共将16.96万元公款转到个人承包的林场用于经营活动,至案发仍未归还。
“我家里就有两台电脑,何必贪污一台笔记本?”二审庭上,毛某依然坚称自己无罪,犯下错误应是财务人员的问题。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长江商报 吴宗泽 实习生 黄瑞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