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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居民供热合同7月推行 室温低4℃供暖费全退

来源:新京报
2010年06月03日01:56
1月7日,工人师傅在供热锅炉房“勾炉渣”,检查锅炉内的燃烧情况。资料图片 本报记者 尹亚飞 摄

  本报讯 (记者杜丁)“卧室温度不得低于18℃,室温低于约定温度4℃以上的要全额退费……”北京首部由政府部门制订的《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示范文本,7月1日开始推行使用。即日起,供热单位将陆续入户或进入社区与市民签订合同。

  合同文本曾两度大修

  据介绍,之前北京一直没有正式的供暖示范合同,居民手中所持的合同大多是供热单位制订的,存在供热双方权利、义务界定不明确、不规范等弊病。

  今年年初,市市政市容委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推出了《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市市政市容委供热办调研员张春田表示,这次征集意见之后,两部门组织专家对文本做了大幅度调整,其中重大修改达23处。4月20日公开论证会后,又对文本进行了二次修改,其中重大修改14处。“两次调整,比较多地考虑了消费者的意见。”

  缴费时间延长俩月

  张春田表示,两次征集民意后,室内温度标准、双方违约责任、供热单位免责条款、合同有效期等问题成为争议最大的几个问题,两个部门在参考了市民意见和专家建议后,对这些问题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此前,北京执行的供暖费缴费时间是从5月1日至10月底。市供热办表示,考虑到供热单位需要在采暖季前进行设施设备的检修维护、燃料储备等各项准备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经费,兼顾采暖用户和供热单位两方面因素,文本将缴费时间确定为每年的5月1日至12月31日。

  合同期限由供热双方商议

  另外,针对现在较为普遍的装修时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增加散热设备等问题,文本没有强行禁止,而是根据“谁作为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用热人不得因此影响他人利益,并要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

  据介绍,此次公布的只是按面积收费的供热合同,不包括热计量收费。市市政市容委委员李楠称,由于公共建筑按照热计量收费,目前正在做热计量收费合同文本的起草工作。

  张春田表示,合同期限由供热双方商议,可以每年一签,也可以签长期的。

  对话

  签下合同才有法律保障


  新京报:这份合同是否强制市民签订?

  张春田:没有强制一说,但只有签订了合同,市民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签合同或合同缺失的话,将来在维权的时候,会带来麻烦。

  新京报:会有哪些麻烦?

  张春田:比如说家里出现温度不达标,如果没有合同,你向供热单位投诉,那根据什么来判断是供热单位的责任?有合同就不一样了。

  新京报:签订合同后,如出现纠纷,应该向谁投诉?

  张春田:有多种渠道,可以向市或区县供热单位申请调解,也可以去法院进行仲裁。

  新京报:这个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张春田:城八区法院曾反映,这几年供热纠纷案件比较多,一个原因就是合同的不规范和不明确。所以从维护供热双方权益角度讲,签订这个合同才能有法律支持和保障。

  算账

  合同文本详细说明了在不同情况下供热单位的退费责任,并列有相应的计算公式,方便供热双方计算退费金额。如规定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2℃之内的,退费比例为40%;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2℃以上、4℃以下的,退费比例为60%;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4℃以上的,退费比例为100%。

  供热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用热人供热的,应当按未供热天数退还相应采暖费。退费计算公式如下:

  退费额=日平均热费×未供热天数

  日平均热费=采暖费总额/本采暖季法定供热天数

  焦点

  1 室温有争议 可请第三方检测

  【文本】

  “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或经过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热人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

  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当室外平均气温在零下7℃以上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8℃,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零下7℃以下、零下9℃以上(含)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6℃。双方对实际温度有争议时,任何一方均可以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室温检测。”

  【解读】

  张春田表示,“采暖温度”是此次争议最大的问题,1994年15号令规定采暖室内温度不低于16℃,“当时提的16℃是最低保障需求。”张春田说,随着现代人的生活水平提高,16℃并不是一个很舒适的温度。所以新提出的温度更多强调的是标准。

  2 用户行为不当 供热单位可免责

  【文本】


  示范文本中关于采暖用户的违约责任规定了两条。其中一条是,用户因自用采暖设施泄漏、擅自拆改室内供热设施产生泄漏或影响其他用热人采暖等,造成自身、其他用热人、公共利益损失的,除承担自身损失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读】

  张春田表示,过去只设定了由于供热单位原因,对于不能供热或不能达标供热,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我们发现供热涉及很多环节,不是供热单位能左右的,比如极端天气温度遭遇低温、由于用户用热行为上存在问题导致供热不达标等,都可以给予企业免责。

  疑问

  自找第三方物业认吗?


  家住东城区交道口交通小区的李大妈表示,至今还没看到合同文本,只有等看了之后觉得比较合理才会决定签不签合同。

  “之前我们跟物业签的那份合同根本没什么用。”李大妈说,之前的合同没有规定室温应该达到多少度,也没有测量标准,感觉自家不暖和,找物业反映时,根本没有人给解决。

  当听说新文本有测量标准,并可以找第三方检测室温时,李大妈又提出了自己的疑惑,“说是找第三方测量,这个第三方由谁找?如果是我找的,物业会认可吗?”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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